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建发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称“深交所”)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1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行为。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2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3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4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5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证券工作的部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简称“证券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门

进行信息采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6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证券部门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部门负责人、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7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8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

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9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三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

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10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11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