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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致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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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3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与深交所。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

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

4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本制度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等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5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6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7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

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8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责: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9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内容涉及《上市规则》第四章“公司治理”、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所述的重大事项的,还应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2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深交所的

13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组织制订和健全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从事证券工作的部门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14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深交所审核;

(八)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九)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5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16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深交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17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

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

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所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三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18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

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19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七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机制及违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免除相应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七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管理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七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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