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84证券简称:建发致新公告编号:2026-010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资金预算和资金安全等需要,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上述授信总额中部分授信额度的融资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保障子公司顺利申请授信额度,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预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有关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7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
1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6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5亿元。
在担保额度总额范围内,公司子公司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当子公司(额度接收方)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其所需调剂的担保额度,仅能从资产负债率同样高于70%的其他子公司(额度调出方)处获取。
公司已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已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公司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有关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70亿元,担保综合授信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及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具体担保条款以各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下属子公司进行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与供应商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氏”)签定《保证函》,约定在人民币35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建发致新(南昌)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氏在2026年04月01日起至2028年03月31日期间签署的《经销协议》等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支付义务、责任及债务,向罗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泉州致康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计31000万元。
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担保方持担保合同是否关
担保人被担保人授信机构股比例金额联担保
建发致新(南昌)医罗氏诊断产品(上海
55%3500.00否学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100%15000.00否
限公司司浦西支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00%15000.00否
限公司司厦门分行泉州致康医疗供应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70%1000.00否
管理有限公司司福建省分行
注: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2、公司对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截止披露日的担保金额为22.50亿元,其中包括福
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担保金额内,将部分额度二次分配给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承担保证责任。
3、上表所列“担保方持股比例”,其统计口径为担保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被担
保方的直接持股比例。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函》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
(2)债权人: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3)被保证人:建发致新(南昌)医学科技有限公司3(4)担保范围:本保证函的保证范围为罗氏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支付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证人应当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罗氏支付各项款项本
金和利息,以及被保证人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罗氏垫付的有关费用等以及罗氏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其中,罗氏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下述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申请费、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査询费、律师费、
公证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5)担保方式:保证人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承诺,在人民币3500万元的
最高限额内(该限额仅指本金限额,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对被保证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支付义务、责任及债务向罗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保证人在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被保证人在主合同项下
的全部责任、义务及债务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系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
(3)债务人: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5)担保方式: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6)保证期间: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3.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债务人: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
5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5)担保方式:1.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
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2.贵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保证人接受贵行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贵行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6)保证责任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
《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
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4、《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福建致康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3)债务人:泉州致康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1.本合同之主债权(即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2.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
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63.6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下同)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429.79%;实际担保余额22.0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比例为148.94%。
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63.06亿元,担保余额21.6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0.61亿元,担保余额0.41亿元(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罗氏签订的《担保函》(1份)
2、公司与上海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
3、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1份)
4、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特此公告。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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