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88号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振荣、屠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60号)及本
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自2026年1月15日起,未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履行规定的审议程序,直至2026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第6.3.6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振荣、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屠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
1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
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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