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杭州御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89号
杭州御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杭州御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61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企业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6年3月10日提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为减持蓝宇股份46427股、持股比例降至5%,但实际未发生权益变动。直至2026年4月7日,你企业才执行上述减持操作。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
1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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