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及《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计划、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若存在未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①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将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投资或经营;
④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3)公司利润分配后所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经营。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公司经营模式及变化、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投资者回报,以及其他必要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现金分红方式优于股票股利利润分配方式。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超过5,000万元。
③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阅一次分红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可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后的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