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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163号

致: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优绿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优优绿能或公司指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指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划《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指(草案)》案)》《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考核管理办法》指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自律监管指南》指

理(2025年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中国指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信达律师指计划项目的经办律师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本法律意见书指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优优绿能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

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优优绿能的

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且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

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优优绿能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66号)以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优优绿能股票于2025年6月

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优优绿能”,证券代码为301590。

经核查,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50007413E 的《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

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优优绿能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1A00386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1A003868

号)及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优优绿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优优绿能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经核查,《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已载明“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为: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6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上市规则》第8.4.2条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法律意见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不超过10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42053128股的2.50%。其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

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50万股,约占《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053128股的1.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0.00%;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为52.50万份,约占《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053128股的1.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0.00%。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的第二类占本激励计划授予占本激励计划公序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告日公司股本总号量(万股)总数比例(%)额比例(%)

1付财董事2.003.810.05

2钟晓旭董事0.500.950.01

3陈玉龙副总经理2.504.760.06

4副总经理、董事蒋春2.504.760.06

会秘书

5陈乃亮财务总监2.003.810.05

核心骨干员工(91人)43.0081.911.02

合计52.50100.001.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

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法律意见书占本激励计划授占本激励计划公序获授的股票期权姓名职务予股票期权总数告日公司股本总

号数量(万股)比例(%)额比例(%)

1付财董事2.003.810.05

2钟晓旭董事0.500.950.01

3陈玉龙副总经理2.504.760.06

4副总经理、董事蒋春2.504.760.06

会秘书

5陈乃亮财务总监2.003.810.05

核心骨干员工(91人)43.0081.911.02

合计52.50100.001.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

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等相关事项,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上市规则》

第8.4.5条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规定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信达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和《上市规则》第8.4.6

条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法律意见书本激励计划规定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信达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和《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归属条件/行权条件及程序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第七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规定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及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条件;同时,规定了对应的程序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信达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至第(八)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第

8.4.6条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一、除前述内容外,公司已在《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调整程序”“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至第(十四)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股东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法律意见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等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现阶段事项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公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承诺,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并在《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部分所述,

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认为本激励法律意见书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最终实施仍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该等程序安排能够使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充分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现任董事付财、钟晓旭,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付财、钟晓旭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意见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进程逐步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公司已承诺并在《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李忠程筱笛黄芮琪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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