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优优绿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5 查看全文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162号

致: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优绿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优优绿能或公司指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指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划公司董事会依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本次注销指

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指计划(草案)》划(草案)》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自律监管指南》指

理(2025年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中国指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信达律师指激励计划项目的经办律师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本法律意见书指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优优绿能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

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优优绿能的

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且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

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一)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董事会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2年6月30日为授予日。因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获授或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获授资格,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101人调整为89人,授予激励对象的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14万份,授予期权行权价格85元/份。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2022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鉴于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法律意见书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7.00万份予以注销,上述事项分别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六次、第

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第九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五次、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89人调整为79人,授予激励对象的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59.14万份调整为52.14万份。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六)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七)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79人调整为72人,授予激励对象的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52.14万份调整为50.30万份,行权价格由85元/股调整为82.60元/股。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八)2025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九)2025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行权期内,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行权。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法律意见书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收回注销。

根据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缴款中,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本期行权,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部分行权,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本期股票期权148072份予以注销。

上述注销事宜已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注销情况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情况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李忠程筱笛黄芮琪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