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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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001号
致: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优绿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优优绿能或公司指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指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划公司董事会依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向2025年股权本次授予指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指(草案)》案)》《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考核管理办法》指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自律监管指南》指
理(2025年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中国指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信达律师指计划项目的经办律师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本法律意见书指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优优绿能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
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及/或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优优绿能的
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且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
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5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2025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三)2025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公司自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2025年12月23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6年1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年1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法律意见书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
日为2026年1月5日。
信达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2026年1月5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
52.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4.47元/份;向符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
予5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7.24元/股。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法律意见书《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1A00386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1A003868
号)及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决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出具的对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书面
确认及抽查部分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法律意见书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事项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李忠程筱笛黄芮琪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