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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90证券简称:优优绿能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邓礼宽担任主持人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远望谷射频识别产业园2栋7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41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1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9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3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0%。

2、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程筱笛律师、黄芮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通过所有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9%;反对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39%;反对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7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8%。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9%;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8%;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04%;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9%;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8%;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04%;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7%;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7%;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18%;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筱笛律师、黄芮琪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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