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鉴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9月8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14.56元/股调整为14.48元/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的调整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的调整事项。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一)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及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9月23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及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9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名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授予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48元/股。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