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1证券简称:肯特股份公告编号:2026-034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2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4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滨溪大道106号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文光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68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81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348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82%。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6829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1%。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回避提案提案表决股数股数股数股数表决编码名称分类(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结果))))总表本议
关于604399.5980.34390.05772754881.948决情208703500《公920案以
4%%%9509%
况特别司决议
2026
(获年限得有制性其效表股票中,决权
1.00激励
中小股份
计划604399.5980.34390.0577
股东20870350000%总数
(草9204%%%的表的2/3案)》决情以及其
况上)摘要表决的议通案过。关于总表本议
604399.5880.35380.05772754881.948《公决情2147035003205%%%9509%案以司况特别
2026决议
年限(获制性得有股票其效表激励中,决权
2.00
计划中小股份
604399.5880.35380.0577
实施股东21470350000%3205%%%总数
考核的表的2/3管理决情以办况上)法》表决的议通案过。
关于总表
604399.5880.35380.05772754881.948
提请决情214703500320本议5%%%9509%股东况案以会授特别权董决议
事会(获办理得有公司其效表
2026中,决权
3.00年限中小股份
604399.5880.35380.0577
制性股东21470350000%总数3205%%%
股票的表的2/3激励决情以计划况上)相关表决事宜通的议过。
案注:本次会议现场出席人员以上议案回避表决股数均为2754895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比例均为81.9489%。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常桂铷律师、崔洋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