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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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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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叶恨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和《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街道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
A 座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股东、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91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1308%,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91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130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15356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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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36.4505%。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92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弃
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51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4%;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01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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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233%;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
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51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4%;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万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5248066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19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39088票。
3.02《关于选举周道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5247866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19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37085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小进陈杰叶恨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