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明确捐赠决策程序、管理要求及责任划分,确保捐赠活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
公司名义或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的所有对外捐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捐赠、实物捐赠(产品、设备、房产等)、知识产权捐赠、服务捐赠等。
第三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规性原则:对外捐赠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2.量力而行原则:捐赠金额及方式应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
优先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研发投入、员工权益等核心需求,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可持续发展;
3.公开透明原则:捐赠决策过程、捐赠金额、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信息应按
规定及时披露,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4.权责明晰原则:明确各部门在捐赠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建立“申请—审核—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捐赠行为规范有序。
第四条对外捐赠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向任何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恐怖组织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主体进行捐赠;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变相利益输送或违反公平原则的目的进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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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捐赠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品,捐赠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资产;
4.超出公司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大额捐赠,通过捐赠转移、侵占公司资产;
5.在捐赠活动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敏感信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职责:
1.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止;
2.审议批准单笔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3.审议批准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对外捐赠事项;
4.审议批准捐赠对象为公司关联方(关联方认定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的对外捐赠事项;
5.审议批准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决策的
重大捐赠事项;
6.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规捐赠行为进行追责。
第六条总经理职责:
1.审议批准单笔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2.审议批准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对外捐赠事项(不含董事会决策范围事项);
3.审核捐赠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必要性,评估捐赠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发展的影响;
4.监督捐赠事项的执行进度,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5.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捐赠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本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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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将对捐赠事宜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捐赠。
第三章捐赠决策程序
第八条提出捐赠申请。捐赠申请由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子公司或相关负责人提出,明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名称、资质、背景)、捐赠方式(现金/实物/其他)、捐赠金额或物资明细(数量、价值、权属)、捐赠用途、预计实施时间、对
公司的影响等内容,并附捐赠对象资质证明、相关公益项目说明等支撑材料;实物捐赠需提供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如需)、资产权属证明,确保捐赠物资无权利瑕疵。
第九条初步评估。牵头部门收到捐赠申请后,会同财务部、法务部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捐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捐赠事项的合规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对于重大捐赠事项,牵头部门应组织实地调研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核实捐赠对象的资质及公益项目的真实性,形成调研报告;
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将捐赠申请、支撑材料、审核意见及调研报告(如需)一并提交至相应决策机构。
第十条捐赠事项审议。属于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捐赠事项,由总经理办
公会集体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后执行;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捐赠事项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牵头部门负责推进后续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需紧急捐赠的,可
简化决策程序,由总经理或董事长临时决策后先行执行,但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相应决策机构审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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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捐赠执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捐赠事项经批准后,除紧急情况或小额现金捐赠外,应与捐赠对象
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金额或物资、捐赠用途、交付时间及方式、资金使用监督、捐赠效果反馈、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由法务部审核后签署;捐赠协议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捐赠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决策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按照捐赠的形式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1.现金捐赠:由财务部根据捐赠协议及审批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将捐赠款项支
付至捐赠对象指定的合法账户,取得捐赠收款凭证;
2.实物捐赠:由牵头部门会同财务部、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
签署物资移交清单,确保物资按协议约定送达指定地点并用于约定用途,取得捐赠对象出具的接收证明;
3.其他形式捐赠(如知识产权、服务):由相关部门配合办理权利转移、服务
提供等手续,确保捐赠行为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财务部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对捐赠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1.财务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捐赠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区分现
金捐赠、实物捐赠等类型准确记账;
2.实物捐赠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涉及资产处置的,按规定办理资产核
销手续;
3.财务部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捐赠相关税务申报及税前扣除手续,留
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捐赠事项,披露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金额或物资价值、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对公司的影响等;属于重大捐赠事项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披露;日常性小额捐赠可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汇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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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进行审计,重点
核查决策程序合规性、资金使用真实性、捐赠效果等,形成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
牵头部门应跟踪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情况,要求捐赠对象定期反馈使用进展及效果,必要时可联合审计部进行实地核查;公司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相关质疑或投诉应及时核查并反馈。
第十七条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对外捐赠、虚报捐赠事项、截留或挪用捐赠资
金/物资、在捐赠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或违规操作等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职务调整等;因违规捐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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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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