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太力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太力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8号)文件批复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7070000股,发行价格为 17.0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6154.3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952.07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5月1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25)第 441C000121 号)。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调整情况根据太力科技已公开披露的《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号
1太力武汉生产及物流中心建设项目32023.1032023.10序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号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7380.807380.80
3信息系统升级项目4819.504819.50
4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54223.4054223.4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7531249.26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27531249.2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自筹资金已预序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先投入募投项拟置换金额号目金额
1太力武汉生产及物流中心建设项目320231000.0017321393.8017321393.8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73808000.00--
3信息系统升级项目48195000.0010209855.4610209855.46
4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00.00--
合计542234000.0027531249.2627531249.26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7581312.31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17581312.31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费用名称自有资金预先支付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1 IPO中介机构费用 17525867.91 17525867.91
2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368.934368.93
3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1075.4751075.47
合计17581312.3117581312.31
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根据《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作出了安排,即“部分项目已作先期投资或将进行先期投资,募集资金到位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置换先期投入。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计划使用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途径补充解决。”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与上述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相关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决议2025年6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2025年6月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5)第 441A014940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5年5月26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要求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5月26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勇罗艳娟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