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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韩豫川)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韩豫川)

作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恰当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职权,积极认真地出席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认真审议议案,积极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韩豫川,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2年2月至2005年5月,任航天部川南机械厂研发中心主任设计师;2005年5月至2012年12月,任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总体设计部设计室主任兼主任设计师;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返聘到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总体设计部科技委专家组工作;2015年1月至今,任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高级审核员;2021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任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本人现场出席2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

4次,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勤勉职责,未有缺席情况发生。报告期内,本人认真

参加了公司股东会,履行了独立董事诚信、勤勉义务。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予以认真审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出席1

次工作会议,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对公司薪酬政策与方案、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等相关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共出席4次工作会议,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就财务报告积极开展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跟进公司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召集并出席1次

工作会议,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审查,认真审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通过专业平台进行检索、核实,保证候选人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025年度,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股东会,本人出席4次股东会,会前对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研究了解并认真审阅,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

2025年度,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按时参加,认真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和所涉及领域的经验及优势,为公司提供参考和建议。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现场检查,现场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通过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经营层不定期进行沟通等。同时,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媒体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与公司沟通相关内容。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天,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本人定期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审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持续监督与评价,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建设性的意见。

本人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提请外部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的审计领域和明确关键审计事项,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与审计机构沟通的重点主要在202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期间,本人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和有效地沟通,积极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如期披露。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

报告期内,本人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会会议,认真地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加强与其他董事、管理层的沟通,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职责。此外,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积极学习相关文件,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管理层始终保持与独立董事的密切沟通与交流,在每次董事

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均系统、完整、及时地提供会议材料及相关背景资料,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进展,确保独立董事在信息获取方面享有充分及时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并充分尊重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切实保障了独立董事能够独立、有效、深入地履行其职责,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监督与审核,并重点关注了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5年度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往来。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公司同类合同的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调整了公司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章程》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良好的诚信记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其为公司审计机构,以保障审计工作高质量开展。

(七)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审议担保事项,并在决议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本人认为报告期内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的利益,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对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慎研究、充分沟通,利用本人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

事的义务,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起到独立董事应起的作用,履行应尽的职责。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韩豫川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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