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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据工作性质不同,公司董事划分为:

1.内部董事:指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2.独立董事: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公司聘请的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的董事。

第四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及其职级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职责、权利、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化原则;

1/5(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资统一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实施与兑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薪酬与绩效

第八条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按月发放,津贴标准由股东会确定,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此以外独立董事不再享受公司其他形式的补助。

第九条内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职务工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奖金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职务工资与绩效奖金总额的百分之50%。

2/5职务工资由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履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按月度发放。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可以在季度后预结算,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的绩效评价后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中长期激励制度的规定实施的激励计划。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发放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薪酬/津贴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薪酬/津贴,且以后不再补发。

第四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行业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

平等因素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年度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进行评估,公司有权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决定是否对特定人员扣减、不予发放其当年未发放的绩效奖金;

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予以行政

3/5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己经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者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以前制度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4/5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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