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管理与控制,明确对外投资程序,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
物、无形资产等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金融资产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和公司及子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股权投资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1(一)股东会权限
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股权投资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第1-5项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6项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权限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股权投资的对外投资没有达到股东
2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会权限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第1-5项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6项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3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权限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第1-5项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6项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三)董事长权限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的对外投资没有达到股东
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七条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无论是以公司为主体的对外投资,还是以子公司为主体的对外投资,均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中,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还应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公司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组织实施。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归口
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统筹管理工作。全程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跟踪了解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部门相应职责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
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等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管理层;保管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证书等文件;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经内部审批通过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投资部
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资料管理等工作。协同公司投资部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目,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同时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二条投资部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纳入公司合并报
5表范围内的被投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经济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随时了解掌握其财务、经营和管理等状况,及时发现报告其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及监督实施。
第四章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处置应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后,在总经理的组织下,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投资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
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七条投资部应全程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工作,跟踪了解对外投
资项目的处置情况,负责保管对外投资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等,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投资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工作,监督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62、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3、对外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4、对外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5、对外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6、对外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
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投资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董事长或总经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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