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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1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

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必须遵循

3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10年。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然。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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