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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迪智驱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迪智驱、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其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瑞迪智驱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3月16日,瑞迪智驱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提交瑞迪智驱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刘兰作为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二)2026年3月16日,瑞迪智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提交瑞迪智驱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刘兰、邱义作为拟

2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三)2026年3月27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26日在公司内部对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

2026年3月26日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6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

(五)2026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刘兰作为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2026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2026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关联董事刘兰、邱义作为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瑞迪智驱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6年4月1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2026年5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7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6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刘兰作为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2026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6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兰、邱义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5月7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6.08元/股,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51.10万股限制性股票。”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6CDAA3B0020号)、《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26CDAA3B0024号)、公司上市后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3/zfxxgk_zdgk.shtml,下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sichuan/,下同)、深交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下同)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上述第1项所述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

5目录网站、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深交所网站、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不存在上述第2项所述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卢勇

________________李瑾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卢勇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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