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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

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2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3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

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4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4、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知悉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

第八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6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参加有关公司治理的培训。

第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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