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8证券简称:博科测试公告编号:2025-058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科测试”)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做如下调整:
1、对“北京总部生产基地升级项目”进行延期,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7年12月31日。
2、增加博科测试及其住所地(即: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盛中街20号)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不涉及变更募投项目用途,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9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472.4306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6296808.7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4974905.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1321903.5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5Z0051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博科智能检测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科”)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原计划调整后募序项目投资金募集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集资金投号额金投入入金额金额高端测试装备江苏博科智能
高端检测设产业基地建设37987.1534772.24
1检测系统有限102000.00
备生产项目项目公司
研发中心项目12688.137000.00北京博科测试北京总部生北京总部生产
2系统股份有限产基地升级4359.954359.954359.95
基地升级项目公司项目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补充流动资
3-补充流动资金19964.77-
公司及其子公金司
合计106359.9575000.0046132.19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使用序号项目名称资总额金额进度
1高端测试装备产业37987.152556.667.35%
基地建设项目
2研发中心项目12688.1310.790.15%
3北京总部生产基地4359.95392.158.99%
升级项目
(三)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体银行/证券名称账号截止日余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1109085507108881014.75份有限公司融支行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0007268359.35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江苏博科智能检测系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1109615673108881351.41统有限公司融支行江苏博科智能检测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81107010118029393194039.53
统有限公司京分行江苏博科智能检测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2000009773450017137312180.23
统有限公司长安街支行
合计--6545.27
注:上表中截止日余额不含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投资。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决定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达到预定调整后达到预定项目名称可使用状态日期可使用状态日期
北京总部生产基地升级项目2025-12-312027-12-31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项目实际投入过程中主要受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及内部资源统筹安排调整等
因素影响有所滞后,但上述项目均为公司主力发展方向为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运用,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及谨慎投资的原则,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司决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四、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抓住市场发展机遇,更科学合理地布局产能,提高生产管理效率,拟将博科测试增加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博科测试住所地(即: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盛中街20号)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高端检测设备生产项目”子项目“研发中心项目”项目名称增加前增加后
实施主体江苏博科江苏博科、博科测试
拟投入募集江苏博科:1000.00万元
江苏博科:7000.00万元
资金博科测试:6000.00万元
江苏博科: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渡头
江苏博科:江苏省溧阳市街8-2号9幢实施地点
埭头镇渡头街8-2号9幢博科测试: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盛中街20号
五、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公司董事会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博科测试将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研发中心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本项目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管。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签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协议及文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六、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
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本次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第6.3.4条相关规定: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
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公司对“北京总部生产基地升级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一)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鉴于公司业务持续扩张及智能制造升级需求,公司北京总部生产基地升级项目仍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当前北京总部生产基地受限于早期单层厂房设计,生产、仓储及辅助功能空间严重挤占,产线布局紧张,难以支撑未来发展。本项目通过对现有厂房实施智能化改造,优化产线布局,建设智能立体仓储,可显著提升空间利用效率,缓解场地瓶颈。同时,项目拟引入先进自动化设备及MES系统,升级 ERP平台,全面提升生产自动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产品质量与交付能力。此外,为满足高精度智能测试装备对试验环境的严苛要求,项目还将对相关区域地基进行加固,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公司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储备及内控制度方面已具备扎实基础,拥有成熟的项目实施能力和完善的保障体系。尽管项目实施周期有所调整,但建设内容、用途及目标均未改变,整体方案仍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预计收益
本项目本身不直接产生收入,项目建成后,效益主要体现为公司总部基地土地利用效率的有效提升,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有助于完善生产配套设施,提升现有产线智能化水平,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三)重新论证的结论
经重新论证,“北京总部生产基地升级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公司将继续推进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
八、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不涉及变更募投项目用途,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九、保荐人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