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8证券简称:博科测试公告编号:2025-064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科测试”)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博科测试及其住所地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以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近期公司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相关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99号)同意注册,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1472.4306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6296808.7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4974905.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1321903.5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2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5Z0051号)。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科技金融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北京博科测试系统公司北京经济技术110908550710008用于研发中心项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科技金融支目行
注:公司前期将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金融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存储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43),后续将在博科测试需使用的募集资金进行“研发中心项目”投入时分配至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中。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110908550710008,截止2025年12月30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600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
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
业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雯、薛万宝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project_boke@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
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并书面告知乙方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
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
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