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理奇智能股票代码:301599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Wuxi Rich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坊达路23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奇智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2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316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5470.053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6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3.91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按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40.77倍
(截至2026年4月15日(T-3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2026年4月15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T-3 日股 2024 年 对应的静态
2024年扣对应的静态市
票收盘价扣非前市盈率-扣非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后 EPS 盈率-扣非前(元/ EPS(元/ 后(2024(元/股)(2024年)股)股)年)
301513.SZ 尚水智能 - 1.5252 1.4795 - -
301662.SZ 宏工科技 139.97 2.5972 2.5264 53.89 55.40
300450.SZ 先导智能 52.86 0.1709 0.2152 309.33 245.66
920522.BJ 纳科诺尔 49.55 1.0324 0.9770 47.99 50.72
300619.SZ 金银河 42.12 -0.4639 -0.5278 - -
平均值47.9950.72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T-3 日)。
注 1:2024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3:考虑到尚水智能4月15日尚未上市,宏工科技、先导智能业绩波动较大,金银河亏损,计算平均市盈率时均予以剔除。
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价格13.9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70倍,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20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平均静态市盈率50.7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15 日(T-3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
态平均市盈率40.77倍,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收益尚需一段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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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及单机设备,下游覆盖锂电制造、精细化工、复合材料等行业领域,订单规模和销售金额与下游行业需求息息相关。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和储能市场的快速发展,锂电池制造厂商积极扩产,推动公司业绩快速增长,锂电物料智能处理系统成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报告期末公司海外订单金额较大且集中于欧美区域,海外需求稳定性除受行业需求波动影响外,还可能受国际贸易政策变动等外部因素间接影响,进一步加剧不确定性。若下游行业需求显著波动叠加上述不利因素,将导致公司订单获取难度增加、现有订单执行受阻,对盈利能力、业绩稳定性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和储能行业快速发展,带动锂电池需求量大幅提升,以宁德时代、比亚迪、LG 新能源等为代表的锂电池制造企业积极扩充产能。公司把握市场风口、跟进客户需求,实现报告期业绩规模的快速提升。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制造领域,锂电设备行业存在一定的周期性;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拓展主要产品于非锂电领域的应用,非锂电产品收入金额整体呈增长趋势。然而,若*锂电行业复苏节奏慢于预期;*公司于非锂电行业的客户拓展及新品研发未达目标;*因锂电池出口退税等政策调整导致下游客户投
资放缓、在手订单延迟交付或取消,则公司存在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产品交付验收不确定性导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自主研发、设计、制造物料智能处理成套装备,并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运维等全套服务,公司产品收入确认时点主要以客户验收时点为准。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及单机设备主要为非标准化产品,项目流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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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化程度高,验收进度受客户需求变动、产品装配及安装调试速度等多重因素影响。其中,海外订单执行进度还进一步受到国际贸易政策变动、跨境运输周期较长、海外项目施工进度不及预期、部分海外车企电动化进程放缓等外部
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海外在手订单金额规模较大。因此,公司产品交付及验收进度受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导致公司业绩存在各季节或各会计期间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
(四)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41700.14万元、285718.40万元和239069.7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3.83%、64.52%和54.31%。
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其中发出商品占存货的比例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分别为307463.33万元、
254804.77万元和200093.08万元,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89.98%、89.18%和
83.70%。
公司主要以定制化商品为主,需根据客户现场环境进行安装调试后经验收合格,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公司产品从发货至验收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验收前相关产品均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张,已发货尚未验收的项目较多,导致公司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存货金额较大一方面占用了公司大量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存货发生跌价的风险,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五)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及单机设备,产品应用于锂电制造、精细化工、复合材料等众多领域。不同领域的物料自动化处理工艺和技术特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凭借多年不同行业的技术、经验积累以及较强的技术研发,形成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因而保持较高的毛利率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80%、28.78%和26.33%,剔除存货评估增值1影响后的主12022年6月底,理奇智能收购无锡罗斯9%股权后达到对无锡罗斯的控制,将无锡罗斯纳入合并报表,
本次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自被购买方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无锡罗斯的存货在购买日评估增值57974.10万元,对报告期内营业成本的影响金额分别为21116.85万元、15623.19万元和5208.93万元。此处及下文中涉及剔除存货评估增值影响后的主营业务成本及毛利率均引自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天健审〔2026〕951号)。
6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0.08%、35.97%和28.53%,呈下降趋势。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此外,随着境外业务规模扩大,境外订单因执行周期较长、合规要求严格及人力成本较高等因素,可能带来成本支出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若境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在手订单交付周期延长及公司未能有效管理相关成本,可能会导致合同履约成本增加和毛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若未来下游客户压价意愿增强,或锂电市场竞争加剧,公司毛利率水平将受到一定程度下降压力。同时,若原材料及人力等成本显著上升,也将压缩产品的盈利空间。若公司无法有效拓展境内外锂电市场、提升订单规模,或未能持续推出具备竞争优势的新产品及拓展其他高附加值领域客户,或锂电池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导致下游客户将此成本传导至公司,则可能出现营收增长放缓、毛利率下降等情况,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陆浩东合计控制公司85.2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设立以来,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积极防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然而,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利润分配等方面施加不当影响,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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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26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579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上市,证券简称为‘理奇智能’,证券代码为‘30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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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54700536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6年4月30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4月30日
(三)股票简称:理奇智能
(四)股票代码:30159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316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474.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1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470.0536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689.9464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
售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7.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
9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安排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
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3565464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51%。
本次发行中,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82593股;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国泰海通包销,国泰海通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2593股,包销金额为1148868.63元。国泰海通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13%,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比(非交易日顺延)(万股)(%)宁波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首次公开17340.000040.182029年4月30日(有限合伙)
10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比(非交易日顺延)(万股)(%)
发行前已陆浩东13940.000032.302029年4月30日发行股份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2720.00006.302027年4月30日伙)无锡志诚合企业管理合伙企
680.00001.582029年4月30日业(有限合伙)宁波志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578.00001.342029年4月30日(有限合伙)无锡云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408.00000.952027年4月30日(有限合伙)
谢立坚299.20000.692027年4月30日
徐佳华265.20000.612027年4月30日
吴秋雅173.40000.402027年4月30日
马正光163.20000.382027年4月30日
陈海民119.00000.282027年4月30日
小计36686.000085.00-国泰海通君享创业板理奇智
首次公开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647.40001.502027年4月30日发行战略理计划配售股份
小计647.40001.50-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3204.15367.42%2026年4月30日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网下发行限售股份356.54640.83%2026年10月30日
网下发行网上发行股份2265.90005.25%2026年4月30日股份
小计5826.600013.50%-
合计43160.00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公司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11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2.1.2条之“(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571号),发行人2024年度、2025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7038.89万元和26447.12万元,合计53486.01万元,不低于1亿元,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符合相关标准。
12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Rich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发行前注册资本36686.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陆浩东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4月26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11月28日住所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坊达路238号邮政编码214104
联系电话0510-88261225
传真号码0510-85080390
互联网网址 https://rich-sys.com/
电子信箱 SID@rich-sys.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证券投资部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王德志
投资者关系电话号码0510-85080317
设计、制造:各种工业用粉料、浆料自动计量和连续推送系统,溶剂自动计量和加注系统,AGV 转运系统,EMS 系统,真空干燥系统等智能装备,包括相关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服务和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经营范围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通用加料、分配装置制造;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专注于物料自动配料、分散乳化、混合搅拌等物料自动化处主营业务理领域,提供专业的物料智能处理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所属行业
(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1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序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持有债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总股本持号量(万股)(万股)量(万股)券情况股比例通过宁波志联间
接持有16046.22万股;通过无锡志诚合间接持有
董事长、总2023年10月-
1陆浩东13940.00195.50万股;通30204.0982.33%无
经理2026年10月过宁波志宜间接
持有22.37万股,合计间接持有16264.09万股通过宁波志联间
董事、财务2023年10月-
2徐佳华265.20接持有154.52万419.721.14%无
经理2026年10月股通过宁波志联间
董事、高级2023年10月-
3陈海民119.00接持有123.61万242.610.66%无
销售经理2026年10月股通过宁波志联间
董事、高级2023年10月-
4谢立坚299.20接持有309.04万608.241.66%无
技术经理2026年10月股
2023年10月-
职工董事、2026年10月通过宁波志联间5吴秋雅高级销售经(2025年10173.40接持有92.71万266.110.73%无理月13日起任股职工董事)
2024年7月-
6尤璞独立董事---0.00%无
2026年10月
2024年7月-
7周勤独立董事---0.00%无
2026年10月
2025年3月-
8文学舟独立董事---0.00%无
2026年10月
2023年10月-
财务总监无
2026年10月
9王德志---0.00%
2024年7月-
董事会秘书无
2026年10月
14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前序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持有债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总股本持号量(万股)(万股)量(万股)券情况股比例通过无锡志诚合
间接持有1.08万
副总经理、2024年11月-股,通过宁波志
10王闻敬-54.390.15%无
销售总监2026年10月宜间接持有43.31万股,合计间接持有54.39万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宁波志联持有公司47.27%股份,陆浩东持有公司38.00%股份,宁波志联由陆浩东持有92.54%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志联、陆浩东系公司共同控股股东。
(1)宁波志联
宁波志联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宁波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AFLRF3R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4日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陆浩东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C0937
认缴出资额5611.00万元
实缴出资额5449.00万元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经营范围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宁波志联为公司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主营业务的关系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或上下游关系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总资产(万元)17709.34
计)净资产(万元)15261.21
营业收入(万元)-
15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净利润(万元)1492.89
宁波志联的所有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合伙人出资额序号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任职单位任职岗位姓名(万元)
1陆浩东普通合伙人5192.3592.54%理奇智能总经理室
2马正光有限合伙人124.252.21%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3谢立坚有限合伙人100.001.78%理奇智能技术中心
4徐佳华有限合伙人50.000.89%理奇智能财务部
5陈海民有限合伙人40.000.71%理奇智能销售部
6吴秋雅有限合伙人30.000.53%理奇智能销售部
7朱其清有限合伙人12.000.21%无锡罗斯行政专员
8邵向涛有限合伙人8.800.16%理奇智能技术中心
9唐卫青有限合伙人8.750.16%理奇智能销售部
10刘得建有限合伙人6.250.11%理奇智能项目部
11郑传勇有限合伙人6.250.11%理奇智能电控中心
12孙刘岳有限合伙人5.000.09%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13李杰有限合伙人5.000.09%理奇智能项目部
14夏人杰有限合伙人3.750.07%理奇智能销售部
15宋消虎有限合伙人2.500.04%理奇智能电控中心
16张云辉有限合伙人2.500.04%理奇智能技术中心
17李秀星有限合伙人2.500.04%理奇智能工程客服部
18丁逍有限合伙人2.000.04%理奇智能项目部
19韩向阳有限合伙人2.000.04%理奇智能电控中心
20段建春有限合伙人2.000.04%理奇智能工程客服部
21周炳青有限合伙人2.000.04%理奇智能工程客服部
22郭婷有限合伙人2.000.04%理奇智能销售部
23施昊有限合伙人1.100.02%理奇智能技术中心
合计5611.00100.00%--
注:朱其清已退休。
(2)陆浩东陆浩东,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4********。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10 月,任锡山市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外销员;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任
16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Charles Ross & Son Company 东亚销售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无锡罗斯董事、副总经理;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就读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 EMBA 学位;2012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1 月,任无锡罗斯董事、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任理奇有限、理奇智能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无锡罗斯董事长、总经理。
2、实际控制人
陆浩东直接持有公司1394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0%;宁波志联直接持有公司1734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7%。陆浩东担任宁波志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92.54%份额,能够有效控制宁波志联,因此,陆浩东合计控制公司85.27%的股份,同时陆浩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最近两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员工直接持股和期权激励计划等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17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一)申报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
1、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共设有宁波志联、无锡志诚合和宁波志宜3个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持有公司17340.00万股、680.00万股和578.0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47.27%、1.85%和1.58%。公司上述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宁波志联
*基本情况
2021年6月,公司通过宁波志联对公司核心人员陈海民、杨飞鸿、徐佳华、吴秋雅、朱其清进行股权激励。2021年6月26日,宁波志联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陈海民、杨飞鸿、徐佳华、吴秋雅、朱其清分别以40.00万元、30.00万元、
50.00万元、30.00万元、18.00万元认缴宁波志联新增的40.00万元出资额、
30.00万元出资额、50.00万元出资额、30.00万元出资额、12.00万元出资额。
宁波志联的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之“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1、控股股东”之“(1)宁波志联”。
*股权激励相关安排
A.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因考虑到陈海民、杨飞鸿、徐佳华、吴秋雅、朱其清对发行人的贡献,就该等人员持有的宁波志联财产份额未约定离职后相关份额处理的安排。
B.股份锁定期
宁波志联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之
“第十二节附件”之“四、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无锡志诚合
18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公司新增注册
资本200万元,由无锡志诚合作为公司新设股权激励平台以人民币40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0.00万元。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无锡志诚合对公司增资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无锡志诚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无锡志诚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3MA27H71F8T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亚萍
住所无锡市梁溪区惠勤路120号-8340认缴出资额4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1月25日合伙期限2022年1月25日至2057年1月24日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无锡志诚合的合伙人及其基本情况如下:
出资额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任职公司任职部门(万元)
1陆浩东有限合伙人115.0028.75%理奇智能总经理室
2景其峰有限合伙人20.005.00%理奇智能工程客服部
3徐伟有限合伙人20.005.00%无锡罗斯工程客服部
4王亚萍普通合伙人34.008.50%理奇智能人力资源部
5夏雷有限合伙人26.006.50%理奇智能信息技术部
6童贵洲有限合伙人14.003.50%理奇智能生产中心
7鉴洪涛有限合伙人10.002.50%理奇智能采购部
8孙振德有限合伙人10.002.50%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9徐宏鸣有限合伙人10.002.50%理奇智能采购部
10王闻敬有限合伙人6.521.63%理奇智能销售中心
11胡建兵有限合伙人6.001.50%无锡罗斯生产支持部
12黄星有限合伙人6.001.50%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13唐卫青有限合伙人6.001.50%理奇智能销售部
14夏少勇有限合伙人6.001.50%无锡罗斯技术部
19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任职公司任职部门(万元)
15张震有限合伙人6.001.50%理奇智能技术中心
16黄青松有限合伙人6.001.50%无锡罗斯装配部
17江莉莉有限合伙人6.001.50%无锡罗斯采购部
18郑传勇有限合伙人6.001.50%理奇智能电控中心
19张凯有限合伙人6.001.50%理奇智能技术中心
20张蕾有限合伙人6.001.50%理奇智能财务部
21刘臻有限合伙人5.001.25%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22夏人杰有限合伙人4.001.00%理奇智能销售部
23董平有限合伙人4.001.00%理奇智能工程客服部
24殷昊有限合伙人4.001.00%理奇智能销售部
25田航有限合伙人4.001.00%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26曹冰洁有限合伙人4.001.00%理奇智能人力资源部
27潘晓龙有限合伙人4.001.00%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28梁莹莹有限合伙人4.001.00%无锡罗斯技术部
29唐从华有限合伙人4.001.00%理奇智能技术中心
30葛文娜有限合伙人4.001.00%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31夏冰有限合伙人4.001.00%理奇智能技术中心
32王敏雅有限合伙人4.001.00%理奇智能技术中心
33赵阳有限合伙人3.640.91%无锡罗斯技术部
34黄宇轩有限合伙人3.640.91%无锡罗斯信息技术部
35王明书有限合伙人3.640.91%理奇智能工程客服部
36张旭有限合伙人3.640.91%理奇智能工程客服部
37刘桥振有限合伙人3.640.91%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38孙鹏有限合伙人3.640.91%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39陶锐有限合伙人3.640.91%无锡罗斯技术部
合计400.00100.00%--
*股权激励相关安排
A.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根据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等约定,激励对象已在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应当自取得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之日起五年将持续服务于公司或其
下属子公司,前述所述时间五年为锁定期。
20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激励对象自公司离职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均有权要求该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至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相关规则具体如下:
类型规则负面离职非负面离职受让价格按照激励对受让价格按照激励对锁定期内公司未上市象获取财产份额的原象离职时其合伙份额的退出始成本(实际出资对应的公司账面净资额)确定产值确定激励对象所持全部财由普通合伙人或普产份额对应的公司股
通合伙人指定的第激励对象获取财产份权实际出售价款×激锁定期内公司已上市三人受让激励对象额的原始成本×(1+励对象自取得持股平的退出持有的持股平台全年化收益率4%×持股台财产份额至离职时部财产份额年限);的实际服务月数/60
个月(5年锁定期限)激励对象获取财产份额的原始成本×(1+年锁定期外公司未上市化收益率5%×持股年限)及激励对象退出时的退出其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账面净资产值孰高者普通合伙人在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权
法定禁、限售期届锁定期外公司已上市满后,促使合伙企实际出售价格扣除相关税费的退出业在1个月内对激励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出售
注:负面离职情形包括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解除劳动关系但辞去职务或不履行
所任职务职责(经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或安排的除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非负面
离职情形包括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正常退休且未返聘、死亡、被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情形。
B.股份锁定期
无锡志诚合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
之“第十二节附件”之“四、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3)宁波志宜
*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宁波志宜作为公司
新设股权激励平台以人民币765.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70.00万元。2022
21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宁波志宜对公司增资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宁波志宜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宁波志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J7PKP6M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钱晓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十六号办公楼1235室
认缴出资额76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6月24日合伙期限2021年6月24日至2056年6月23日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志宜的合伙人及其基本情况如下:
出资额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任职公司任职部门(万元)
1杨久勇有限合伙人74.639.76%无锡罗斯研发部
2陆文周有限合伙人64.838.47%无锡罗斯技术中心
3王闻敬有限合伙人57.327.49%理奇智能销售中心
4朱宏亮有限合伙人45.025.88%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5陆铭有限合伙人37.314.88%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6陆浩东有限合伙人29.613.87%理奇智能总经理室
7金诚有限合伙人27.993.66%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8连花有限合伙人27.993.66%无锡罗斯技术部
9周伟东有限合伙人27.993.66%无锡罗斯装配部
10朱宏飞有限合伙人23.813.11%无锡罗斯销售部
11陈道会有限合伙人22.502.94%无锡罗斯电气部
12赵惠萍有限合伙人19.122.50%无锡罗斯技术部
13钱晓亚普通合伙人18.662.44%无锡罗斯人力资源部
14毛源渊有限合伙人18.662.44%无锡罗斯技术部
15杨骏旭有限合伙人18.662.44%理奇智能研发中心
16曹娴有限合伙人18.662.44%无锡罗斯财务部
17支晓娟有限合伙人18.662.44%无锡罗斯工程客服部
22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任职公司任职部门(万元)
18黄正锋有限合伙人18.662.44%理奇智能生产部
19周凤会有限合伙人18.662.44%无锡罗斯装配部
20李明红有限合伙人18.662.44%无锡罗斯生产支持部
21戚茂亚有限合伙人18.662.44%无锡罗斯工程客服部
22韩彬有限合伙人18.662.44%无锡罗斯研发部
23戎星有限合伙人18.662.44%无锡罗斯制造部
24王江平有限合伙人9.711.27%无锡罗斯采购部
25王炎有限合伙人9.331.22%无锡罗斯质量部
26周楠有限合伙人9.331.22%无锡罗斯仓库部
27吴亚男有限合伙人9.331.22%理奇智能销售部
28徐勤亮有限合伙人9.331.22%无锡罗斯工程客服部
29王运东有限合伙人9.331.22%无锡罗斯信息技术部
30过叶枫有限合伙人9.321.22%无锡罗斯物流部
31房文福有限合伙人9.001.18%理奇智能工程客服部
32商显耀有限合伙人9.001.18%理奇智能技术中心
33庄佳伟有限合伙人9.001.18%无锡罗斯销售部
34马慧慧有限合伙人9.001.18%理奇智能审计合规部
合计765.00100.00%--
*股权激励相关安排
A.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宁波志宜有关激励对象离职后股份处理的安排同无锡志诚合,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之“(一)申报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之“1、员工持股平台”之“(2)无锡志诚合”。
B.股份锁定期
宁波志宜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之
“第十二节附件”之“四、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员工直接持股
(1)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对公司核心人员陈
海民、马正光、吴秋雅、谢立坚、徐佳华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同意陈海民以人民币157.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5.00万元;马正光以人民币216.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48.00万元;吴秋雅以人民币229.50万
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1.00万元;谢立坚以人民币396.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
本88.00万元;徐佳华以人民币351.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8.00万元。
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增资事项。
(2)股权激励相关安排
*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因考虑到陈海民、马正光、吴秋雅、谢立坚、徐佳华对发行人的贡献,就该等人员上述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份额未约定离职后相关份额处理的安排。
*股份锁定期陈海民、马正光、吴秋雅、谢立坚、徐佳华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十二节附件”之“四、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
1、2024年度期权激励
(1)决策程序
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6月3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4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4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7月15日为授予日。2024年7月15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4年7月15日,公司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了《股票期权授予协议》。
(2)基本内容
*授予股份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88万份股票期权,占激励计划草案制定时公司股本总额10790.00万股的0.82%。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4人,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或骨干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授予期权数量序号激励对象任职单位任职部门(万份)
1李庆凯理奇智能研究院10.00
2王亚东理奇智能质量中心4.00
3张青理奇智能供应链中心2.00
4王德志理奇智能财务中心12.00
5俞大奎理奇智能证券投资部3.00
6饶桂花无锡罗斯销售部1.00
7周英理奇智能证券投资部8.00
8蒋业新无锡罗斯安全行政部5.00
9钱晓亚无锡罗斯人力资源部8.00
25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授予期权数量序号激励对象任职单位任职部门(万份)
10王强理奇智能技术中心1.00
11黄胤无锡罗斯销售部1.00
12钮飞洋理奇智能销售部1.00
13马正光理奇智能研发中心30.00
14曹冰洁理奇智能人力资源部2.00
合计--88.00
注:截至2026年3月31日,张青、黄胤、李庆凯、王强、王亚东已离职。
*行权价格根据《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10元。行权价格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023年末每股净资产为6.68元/股),系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情况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员工的激励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期权授予总数由88万份调整为299.20万份,行权价格由10元/份调整为2.7941元/份。调整后,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数量如下:
序号姓名调整后授予期权数量(万份)
1李庆凯34.00
2王亚东13.60
3张青6.80
4王德志40.80
5俞大奎10.20
6饶桂花3.40
7周英27.20
8蒋业新17.00
9钱晓亚27.20
10王强3.40
26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姓名调整后授予期权数量(万份)
11黄胤3.40
12钮飞洋3.40
13马正光102.00
14曹冰洁6.80
合计299.20
*有效期及等待期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完成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完成授予日至以下两个日期孰晚:*自授予完
成日起36个月;*公司完成上市之日;等待期届满后分2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50%、50%。
*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在满足相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应在等待期届满后分2期行权,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时间行权期公司在股票授予满36个月公司在股票授予满36个月行权比例前完成首发上市未完成首发上市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次自首发上市之日的次日起至
第一行权期50%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首发上市之日起12个月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次
第二行权期后的次日起至上市之日起2450%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个月内
在上述约定的行权期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一个行权期行权,并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7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C.公司已完成首发上市(IPO)
D.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指标完成区间确定可行权比例。若公司未满足或未能完全满足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已获授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安排注销。
E.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绩效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28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行权额度=对应行权考核年度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对应行权考核年度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统一安排注销。
*减持安排
激励对象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3)会计处理
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授予日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系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
(Black-Scholes Model),于授予日使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
2、2025年度期权激励
(1)决策程序
2025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
2025年3月10日,公司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29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5年5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5月9日为授予日。
2025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年5月9日,公司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了《股票期权授予协议》。
(2)基本内容
*授予股份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7万份,占激励计划草案制定时公司股本总额36686.00万股的0.67%,其中第一期拟合计授予227万
份,第二期拟合计授予20万份。
第一期227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为:公司向王德志等25名激励对象授
予合计227.00万份股票期权。第二期2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为:公司向激励对象陈刘灿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剩余10万份权益自动失效、不再授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已全部授予完毕。
*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或骨干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序号激励对象任职单位任职部门授予期权数量(万份)
1王德志理奇智能财务中心14.00
2戈文华理奇智能研究院28.00
3俞大奎理奇智能证券投资部27.00
第一期
4童贵洲理奇智能生产中心20.00
授予
5周伟东无锡罗斯装配部20.00
6张蕾理奇智能财务部20.00
7马慧慧理奇智能审计合规部20.00
30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项目序号激励对象任职单位任职部门授予期权数量(万份)
8曹冰洁理奇智能人力资源部10.00
9张青理奇智能供应链中心10.00
10艾建军理奇智能项目中心10.00
11李律理奇智能研发中心6.00
12商显耀理奇智能技术中心5.00
13梁灵理奇智能研发中心5.00
14朱海丽理奇智能财务部4.00
15房文福理奇智能工程客服部3.00
16侯龙飞理奇智能生产部3.00
17熊华利理奇智能技术中心5.00
18潘晨理奇智能技术中心3.00
19查兴文无锡罗斯计划部2.00
20李晓亮无锡罗斯销售部2.00
21赵婷婷理奇智能项目部2.00
22张凯理奇智能技术中心2.00
23韩燕理奇智能安全行政部2.00
24郭富强理奇智能工程客服部2.00
25瞿志兰理奇智能计划部2.00
第二期
26陈刘灿无锡罗斯技术中心10.00
授予
合计--237.00
注:截至2025年9月30日,张青、李晓亮、赵婷婷已离职。
*行权价格根据《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3元。行权价格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024年末每股净资产为2.62元/股),系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情况以及本方案对员工的激励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有效期及等待期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完成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31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完成授予日至以下两个日期孰晚:*自授予完
成日起24个月,*公司完成上市之日;等待期届满后分2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50%、50%。
*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股票期权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等待期届满后分2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时间行权期公司在股票授予满24个月公司在股票授予满24个月未行权比例前完成首发上市完成首发上市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次日自首发上市之日的次日起至上
第一行权期50%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首发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次日
第二行权期的次日起至上市之日起24个50%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月内
在上述约定的行权期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一个行权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行权条件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行权条件与2024年度期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一致,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之“(二)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之“1、2024年度期权激励”。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指标完成区间确定可行权比例。若公司未满足或未能完全满足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已获授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安排注销。
32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减持安排
激励对象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3)会计处理
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授予日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系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
(Black-Scholes Model),于授予日使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数量占比数量占比限售期限备注
(股)(%)(股)(%)
一、限售流通股共同控自上市之日起
宁波志联17340000047.2717340000040.18股股东锁定36个月之一共同控股股东自上市之日起
陆浩东13940000038.0013940000032.30之一、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
长江晨道272000007.41272000006.30-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无锡志诚合68000001.8568000001.58锁定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宁波志宜57800001.5857800001.34锁定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无锡云林40800001.1140800000.95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谢立坚29920000.8229920000.69锁定12个月
3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数量占比数量占比限售期限备注
(股)(%)(股)(%)
自上市之日起-
徐佳华26520000.7226520000.61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吴秋雅17340000.4717340000.40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马正光16320000.4416320000.38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海民11900000.3211900000.28锁定12个月国泰海通君享参与战创业板理奇智自上市之日起略配售
能1号战略配--64740001.50锁定12个月的投资售集合资产管者理计划网下发行限售自上市之日起
--35654640.83-股份锁定6个月
小计366860000100.0037689946487.33--
二、无限售流通股网下发行无限
--320415367.42无-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226590005.25无-
小计--5470053612.67--
合计366860000100.00431600000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52577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万股)(%)宁波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
117340000040.1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业(有限合伙)
2陆浩东13940000032.3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3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272000006.3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合伙)
34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万股)(%)无锡志诚合企业管理合伙
468000001.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企业(有限合伙)
国泰海通证券资管-招商
银行-国泰海通君享创业
564740001.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板理奇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宁波志宜企业管理合伙企
657800001.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业(有限合伙)无锡云林投资管理有限公
7司-无锡云林产业发展投40800000.9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资基金(有限合伙)
8谢立坚29920000.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徐佳华26520000.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吴秋雅17340000.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总计37051200085.85%-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整体情况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7.4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7.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35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限售投资者类型
号者名称(股)(元)期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国泰海通君享创业板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12个
1理奇智能1号战略配647400090053340.00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月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计划
注: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投资主体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海通君享创业板理奇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规模与具体情况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647.4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君享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海通君享创业板理奇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2月11日
备案日期:2026年2月13日
产品编码:SBRW55
募集资金规模:10082.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10082.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资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
36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体。
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任职单位、职务、入职时间、实缴金额及比例具体如下:
高级管理专项资管序实缴金额
姓名任职单位职位人员/核心入职时间计划的持号(万元)员工有比例
董事长、总2018年4理奇智能经理高级管理月
1陆浩东6272.0062.21%
董事长、总人员2000年1无锡罗斯经理月
董事、财务2018年4理奇智能经理月
2徐佳华核心员工1000.009.92%
2023年10
河南理奇财务负责人月
2018年12
3马正光理奇智能研发总监核心员工750.007.44%
月
职工董事、
2021年1
4吴秋雅理奇智能高级销售经核心员工700.006.94%
月理
董事、高级2020年12
5陈海民理奇智能核心员工500.004.96%
销售经理月
财务总监、高级管理2023年9
6王德志理奇智能360.003.57%
董事会秘书人员月
董事、高级2021年1理奇智能技术经理月
7谢立坚核心员工300.002.98%
执行董事、2023年10河南理奇总经理月证券事务代2023年5
8俞大奎理奇智能核心员工200.001.98%
表月
合计10082.00100.00%
注1:君享1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罗斯(无锡)设备有限公司(上表简称“无锡罗斯”)、河南理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表简称“河南理奇”)均为发行人一级子公司,理奇智能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37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6474.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3.9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8.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二)19.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三)21.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四)22.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2.94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38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971.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647.4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7.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323.7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4726.0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81.11%;网上初始发行
数量为1100.5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18.89%。
根据《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540.1134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165.35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560.7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61.1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65.9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38.89%。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
0.0195337522%,申购倍数为5119.34415倍。
根据《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9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6年4月22日(T+2 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2576407 股,对应金额为314037821.37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82593股,对应金额
1148868.63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35607000股,对应金额为
495293370.00元,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数全部由国泰海通包销,国泰海通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2593股,包销金额为1148868.63元。国泰海通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0.1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0053.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81910.6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4月24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25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8142.7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4795.22
审计及验资费用1834.91
律师费用935.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64.1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13.42
合计8142.70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包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发行费用为1.2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1910.64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40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73元/股(按照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3元/股(按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41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571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
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6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6年1-3月利润表、2026年1-3月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6〕5118号)。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6年1-3月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6年1-3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本报告期末较
2026年3月312025年12月31
项目上年度期末增日日
减%
流动资产(万元)445327.53440213.281.16
流动负债(万元)320566.22322907.63-0.73
总资产(万元)477498.10473024.740.9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69.25%69.53%-0.28
资产负债率(合并)67.56%68.70%-1.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
128693.85122104.115.40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3.513.335.40(元/股)本报告期较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1-3月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54621.9463550.99-14.05
营业利润(万元)7512.0710000.02-24.88
利润总额(万元)7671.0710064.28-23.78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
6371.358521.90-25.24
元)
42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报告期末较
2026年3月312025年12月31
项目上年度期末增日日
减%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6121.488209.22-25.43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70.23-25.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170.22-25.43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08%8.46%-3.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
4.88%8.15%-3.27
产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625.87-5121.84287.94(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26-0.14287.94额(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上述标准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分母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为445327.5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1.16%;流动负债为320566.22万元,较上年末下降0.73%;公司资产总额为
477498.10万元,较上年末增长0.95%;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128693.8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5.40%;资产负债率为67.56%,较上年末减少
1.14个百分点。
2026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621.9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4.0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6121.48万元,较
上年同期下降25.43%。公司2026年1-3月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验收进度受下游客户扩产规划、现场条件、公司产能及订单执行节奏等
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且公司订单单笔金额较大等因素,导致单季度收入略有波动。
公司2026年1-3月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
下降23.78%、25.24%,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有所下降,同时财务费用等有所增加所致。
2026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625.87万元,主要
系本期收到销售设备货款增加,叠加本期支付的增值税额减少所致。
4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研发情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44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号
1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无锡锡山支行510904097610000
中国民生银行无锡锡山支
2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57358577
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86040202605088908
锡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6年4月10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45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6年4月22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6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认为,发行人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方亮、严智杰
联系人方亮、严智杰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泰海通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方亮、严智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方亮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绿的谐波科创板 IPO、味知香主板 IPO、国芯科技科创板 IPO、金桥信息非
公开、诚迈科技非公开、中石科技非公开、澳洋科技非公开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方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严智杰先生:保荐代表人,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国泰海通证券投资
47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银行部执行董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南方精工主板 IPO、利德曼创业板 IPO、森特股份主板 IPO、中熔电气创业板 IPO、江苏国
信集团并购江苏舜天财务顾问项目、徐工机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项目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严智杰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48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浩东承诺
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6 年 10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就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
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49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6 年 10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0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发行人股东宁波志宜、无锡志诚合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行人股东长江晨道、无锡云林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发行人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立坚、徐佳华、吴秋雅、陈海民、王闻敬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51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6 年 10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就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发行人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王亚萍、夏雷、刘得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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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在满足股份锁
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
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发行人股东马正光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陆浩东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3、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4、本人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此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则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7、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
54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有。”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限
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3、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如本企业确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4、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此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则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55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7、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长江晨道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限
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3、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确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4、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
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在本企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此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则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7、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56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关于公司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陆浩东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
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
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
57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所持股份”是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特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停止条件:*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数量的金额已达
到上限或将触发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
58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回购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投赞成票,涉及股东会表决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9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C、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万元;
D、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本项要求与第(3)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
A、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B、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任一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要求:
A、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
金分红总额(税后)的10%;
60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B、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本项要求与 A 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毕后,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税后)30%;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6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4)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
61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
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3、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浩东承诺
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
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同意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会表决的,作为公司股东需在股东会表决时
62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投同意票。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
方案涉及股东会表决的,需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同意票。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发行人其他董事(除独立董事外)谢立坚、徐佳华、吴秋雅、陈海民
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德志、李庆凯(已离职)、王闻敬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
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需在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同意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会表决的,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同意票。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公司将在监管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
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将根据股东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如下规则计算:
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
(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浩东承诺
如下: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
64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本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如下规则计算:
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
(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企业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本企业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如下规则计算:
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
(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65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六)关于本次发行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浩东承诺
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等有权部门作出存在上述违法事实的最终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同时,本人将根据股份回购措施的规定,依法购回公司上市后本人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66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等有权部门作出存在上述违法事实的最终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同时,本企业将根据股份回购措施的规定,依法购回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研发、开拓业务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3)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67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已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并提高市场份额,促进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积极调配内部资源,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募投项目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工艺的优化、工艺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不断降低生产损耗。
公司将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大力开展业务,扩大和拓展业务规模,凭借管理层的行业经验及公司的技术能力,满足客户不断增长和变化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提升盈利水平。
(5)建立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投资者资产收益权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稳定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浩东承诺
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68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9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4、发行人其他董事谢立坚、徐佳华、吴秋雅、陈海民、文学舟、周勤、尤璞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德志、李庆凯(已离职)、王闻敬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70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2、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届时适用的《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述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另有明确要求的,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其他有权部
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
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71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浩东承诺
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72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认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企业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认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发行人其他董事谢立坚、徐佳华、吴秋雅、陈海民、文学舟、周勤、尤璞及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王亚萍、夏雷、刘得建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德志、
李庆凯(已离职)、王闻敬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认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中介机构承诺如下:
(1)保荐机构承诺:
“因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4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评估机构承诺:
“因中企华评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浩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也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75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
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享有优先受让权,消除同业竞争。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5、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也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76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
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享有优先受让权,消除同业竞争。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企业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5、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十一)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77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
司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承诺人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本公司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承诺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3、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本公司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浩东承诺
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78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4)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
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本人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
79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3、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若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本企业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80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发行人其他董事谢立坚、徐佳华、吴秋雅、陈海民、文学舟、周勤、尤璞及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王亚萍、夏雷、刘得建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德志、
李庆凯(已离职)、王闻敬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
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81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资者利益。
4、本人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5、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长江晨道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若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本企业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82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十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浩东承诺
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
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遵守公司《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承诺函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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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遵守公司《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承诺函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长江晨道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遵守公司《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利用股东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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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承诺函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4、发行人其他董事谢立坚、徐佳华、吴秋雅、陈海民、文学舟、周勤、尤璞及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王亚萍、夏雷、刘得建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德志、
李庆凯(已离职)、王闻敬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
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遵守公司《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承诺函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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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浩东承诺
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宁波志联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企业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3、发行人其他董事谢立坚、徐佳华、吴秋雅、陈海民、文学舟、周勤、尤璞及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王亚萍、夏雷、刘得建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德志、
李庆凯(已离职)、王闻敬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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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股东中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所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本公司保证前述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五)关于承租物业、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浩东承诺如下:
1、“关于承租物业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物业法律瑕疵而无法继续承租目前使用的承租物业,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需要寻找替代房屋而产生搬迁费用、新厂房改造费用、
停产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被有关权利人追索产生损失等(如有),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足额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关于社保公积金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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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将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如因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不规范情形,从而被政府部门处以补缴、赔偿、处罚或承担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或使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产生其他任何费用或支出的,本人将无条件代为补缴款项及罚金所及赔付责任,以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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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89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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