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奇智能”或“发行人”)拟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国泰海通”)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
律规则等文件,对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专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5年5月26日,理奇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5月27日,理奇智能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2026年1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6年第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圳证
1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
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关于同意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69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6474.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3160.00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971.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
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323.70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 647.4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82.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战略配售的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决定,包括以下两类: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如有):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君享创业板理奇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1号资管计划”)。
(三)参与规模
2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证裕投资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
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认购金额如下:
认购主体战投类型限售期(月)承诺认购金额(万元)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证裕投资(如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24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国泰海通君享创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业板理奇智能1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1210082.00号战略配售集合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计划
注1: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注2: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
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3售发行数量合计为971.10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要求。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在2026年【】月【】日(T-2 日)回拨至网下发行。
(四)配售条件君享1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证裕投资将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期限
如发生上述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情况,证裕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君享1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转融通安排根据《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3〕957号)和《关于暂停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的通知》(深证上〔2024〕84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三、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证裕投资(如有)
1、基本情况
4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91310000MA1FL54T3M
码/注册号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类型法定代表人徐岚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450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2月12日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1106室营业期限自2018年2月12日营业期限至不约定期限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人员徐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3、战略配售资格
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海通自2018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海通统一体系。
4、关联关系经核查,证裕投资系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6、锁定期
如发生跟投情况,证裕投资将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如发生跟投情况,证裕投资将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君享1号资管计划
5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海通君享创业板理奇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2月11日
备案日期:2026年2月13日
产品编码:SBRW55
募集资金规模:10082.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10082.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资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并非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任职单位、职务、入职时间、实缴金额及比例具体如下:
高级管理专项资管序入职时实缴金额
姓名任职单位职位人员/核心计划的持号间(万元)员工有比例
董事长、总2018年理奇智能经理高级管理4月
1陆浩东6272.0062.21%
董事长、总人员2000年无锡罗斯经理1月董事、财务2018年理奇智能经理4月
2徐佳华核心员工1000.009.92%
2023年
河南理奇财务负责人
10月
2018年
3马正光理奇智能研发总监核心员工750.007.44%
12月
职工董事、
2021年
4吴秋雅理奇智能高级销售经核心员工700.006.94%
1月
理
董事、高级2020年
5陈海民理奇智能核心员工500.004.96%
销售经理12月财务总监、高级管理2023年
6王德志理奇智能360.003.57%
董事会秘书人员9月董事、高级2021年
7谢立坚理奇智能核心员工300.002.98%
技术经理1月
6高级管理专项资管
序入职时实缴金额
姓名任职单位职位人员/核心计划的持号间(万元)员工有比例
执行董事、2023年河南理奇总经理10月证券事务代2023年
8俞大奎理奇智能核心员工200.001.98%
表5月合计10082.00100.00%
注1:君享1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罗斯(无锡)设备有限公司(上表简称“(无锡罗斯”)、河南理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上表简称“(河南理奇”)均为发行人一级子公司,理奇智能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2026年2月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国泰海通君享创业板理奇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国泰海通资管,并非发行人高管或者核心员工。国泰海通资管对于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及对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实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国泰海通君享创业板理奇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君享1号资管计划已于2026年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分
7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君享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同时,通过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不存在系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持股
5%以上股东、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关联方的情形。
5、关联关系
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外,君享1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及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君享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认购。相关资金来源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7、锁定期
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承诺:参与人通过君享1号资管计划获得战略配售
的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
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参与人所持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参与人所持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参与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8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保荐人(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
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亮严智杰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