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0证券简称:慧翰股份公告编号:2026-008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16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16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
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16号1#楼5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隋榕华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714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6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721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20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92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7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104人(其中现场出席0人,网络方式出席1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498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04%。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445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1%;反对262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25%;反对262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415%;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44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1%;反对260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1%;
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71%;反对260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58%;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445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1%;反对26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0%;
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25%;反对26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35%;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448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5%;反对260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1%;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582%;反对260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58%;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孙立律师、李彦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