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0证券简称:慧翰股份公告编号:2025-026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
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16号1#楼5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隋榕华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584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4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721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20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862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1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130人(其中现场出席0人,网络方式出席1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19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52%。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451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2%;反对119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4%;弃权133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241%;反对119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957%;弃权133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2.01审议通过《选举陈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7227395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53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陈述女士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陈述女士当选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审议通过《选举陈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2269801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01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陈君女士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陈君女士当选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孙立律师、敖菁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