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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翰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00证券简称:慧翰股份公告编号:2025-019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16号1#楼5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隋榕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797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43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21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59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1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145人(其中现场出席1人,网络方式出席1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297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75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0723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2%;反对70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

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3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73%;反对70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3%;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50723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70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

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3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86%;反对70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6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50724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

反对6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4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6%;反对6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0723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4%;反对70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

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3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17%;反对70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6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3%。

表决结果: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23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6%;反对70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

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3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60%;反对70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86%;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26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0%;反对67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6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36%;反对67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5%。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23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6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

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3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30%;反对6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8.0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50724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6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

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4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4%;反对6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0%;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表决结果:通过。

8.0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50724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6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

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4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4%;反对6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0%;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24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2%;反对68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7%;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4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09%;反对68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5%。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24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6%;反对6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4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96%;反对6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5%。

表决结果:通过。

1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50716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9%;反对76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16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96%;反对76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8%;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孙立律师、敖菁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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