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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相关产品或组合产品的外汇衍生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格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1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有正常合理

的经营业务背景,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2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依据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实施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2、公司市场部、国际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

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公司内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工作,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

3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

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4、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

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

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经金融机构和公

司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并进行资金划拨。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报

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期限、盈亏情况等。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4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

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

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当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

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5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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