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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01证券简称:惠通科技公告编号:2026-035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华扬东路8号扬州惠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旭明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1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766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28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

1382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592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592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60%。

3.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各项议案审议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4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58%;反对1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5%;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同意764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5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0%;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58%;反对1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5%;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4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1%;反对1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1%;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06%;反对1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77%;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3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反对2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7%;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32%;反对2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00%;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8%。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同意13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14%;反对2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1%;弃权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16%;反对2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00%;弃权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严旭明先生、张建纲先生、杨健先生、扬州惠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惠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惠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惠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26年度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4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8%;反对1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4%;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61%;反对1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3%;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47%;反对1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277%;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61%;反对1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3%;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严旭明先生、张建纲先生、杨健先生、扬州惠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惠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惠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惠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4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9%;反对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66%;反对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8%;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4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58%;反对1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5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5%;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徐青律师、纪宇轩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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