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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01证券简称:惠通科技公告编号:2026-013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华扬东路8号扬州惠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旭明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6人,代表股份70738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0144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3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5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8人,代表股份5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8人,代表股份5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各项议案审议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549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5%;反对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

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481%;反对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7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41%。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04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0%;反对2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7%;

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06%;反对2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91%;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3%。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纪宇轩律师、卓海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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