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6]证券字009-1-1
2026年2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6]证券字2026-009-1-1
致: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乔锋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锋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乔锋智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乔锋智能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包括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
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2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月24日签发《关于同意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7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股票自2024年7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乔锋智能,股票代码:301603。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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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1900688619791C,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76 万元,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常
平镇园华路103号,法定代表人为蒋修华,经营范围为:研发、产销、维修:通用机械设备、通用机械零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草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518Z1101 号)《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518Z1102 号)、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的利润
分配公告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已于深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等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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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2026年2月13日,乔锋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包含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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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3人,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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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630000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760000股的3.01%,其中:首次授予2925000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
益总数的80.5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760000股的2.42%;
预留授予权益共计705000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9.42%、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760000股的0.58%。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0%。
3.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获授的限制性占授予限制占本激励计划序号姓名职务国籍股票数量(万性股票总数公告日股本总股)的比例额的比例
1董事、营销杨自稳中国8.002.20%0.07%
中心总经理
2副总经理、陈地剑中国7.001.93%0.06%
董事会秘书
3步秀梅财务总监中国5.201.43%0.0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70人)272.3075.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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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292.5080.58%2.42%
预留部分70.5019.42%0.58%
合计363.00100.00%3.0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如下: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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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归属期30%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归属期30%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归属期40%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预留份额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2450%留份额授予之日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份额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50%留份额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在归属前均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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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上市规则》第8.4.6条等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37.10元/股。
2.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0.32元/股的50%,即35.16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
10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4.20元/股的50%,即37.10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如下:
1.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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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中,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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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2026(1)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亿元;或年
(2)2026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10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第一个2027(1)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6.00亿元;或年
(2)2027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5.00亿元。
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
2028(1)2028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3.00亿元;或(预留授予第二个年
(2)2028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00亿元。
归属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扣非净利润”
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及有效期内其他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实施。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归属比例(X)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级别确定,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S) S≥95 90≤S<95 80≤S<90 70≤S<80 S<70
考核等级 S A B C D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X 100% 100% 100% 50%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激励计划(草案)》对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亦进行了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13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
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内容作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事项、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3.2026年2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尚需履行的主要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5日披露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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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股东会就《激励计划(草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告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外,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15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及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按照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6.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及违
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7.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在审议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16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王浩高巧儿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