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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联科技: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07号

致: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8日(星期四)。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8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

335294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1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委托授权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4名,代表公司股份35186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04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3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1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04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3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1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04788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26547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4%;反对3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28%;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清森、陈俊灵、深圳市绿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和顺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和顺

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和顺四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0449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3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28%;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04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3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1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04788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李忠____________易明辉____________

陈珍琴____________

2025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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