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富特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5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主任委员(即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1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2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4(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即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或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

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5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

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6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7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