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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07证券简称:富特科技公告编号:2026-037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6日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吉园街36号春树云筑1号楼16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宁川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42737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5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251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20485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97%。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20485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人,

代表股份20485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9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7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

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5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4%;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7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

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5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7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

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5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4%;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6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5%;

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弃权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5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9%;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弃权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5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5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

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5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

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5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7.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

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5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6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76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5%;

反对60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5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9%;反对60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5%;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赵琰、叶凌芸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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