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声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保荐人”或“本保荐人”)接受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富特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张现、杜惠东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出具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目录
声明....................................................1
目录....................................................2
一、发行人概况...............................................3
二、本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发行情况......................................16
三、保荐人相关情况............................................21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22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23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4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25
八、本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30
九、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31浙江富特科技股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富特科技股票代码301607成立日期2011年8月10日上市日期2024年9月4日法定代表人李宁川董事会秘书李岩
注册资本15542.04万元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505号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5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580258541J
公司联系电话0571-85220370
公司传真0571-89971698
公司网址 http://www.zjevt.com所属行业汽车制造业
生产:智能充电机、电池管理系统、电力电子产品。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机电系统、储能机电系统、监控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电力设备、机电设备、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力设备,机电设备(除公司经营范围小轿车),通讯设备(除专控);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作为一家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国
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要产品为车载充电机(OBC)、车载 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等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同时包括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等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作为行业知名的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公司坚持独立自主研发,在业内较早自主掌握了电力电子变换技术、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技术、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技术等相关核心技术。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作为较早从事车载电源行业的参与者,公司与行业内知名的新能源汽车品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通过持续稳定的产品交付不断巩固和深化合作关系,在行业内部建立起了较好的品牌声誉。报告期内,公司在与广汽集团、蔚来汽车、长城汽车等客户保持合作的基础上,陆续实现了对小鹏汽车、小米汽车、长安汽车、零跑汽车等新客户的配套量产,有力支撑了公司业务不断增长,持续巩固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同时,公司积极参与海外市场的竞争,通过与雷诺汽车及其合资公司的合作,实现对欧洲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量产配套,同时配套雷诺汽车、Stellantis 以及欧洲某主流豪华汽车品牌等多家国际车企的重要平台性项目亦处
于项目开发阶段。公司对国际市场的不断开拓,不仅提升了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强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整体实力,助力国家汽车强国战略的实施。
公司产品矩阵丰富,围绕新能源汽车的动力需求,提供车载与非车载的充放电解决方案,致力于解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安全可靠性问题、充电焦虑问题,从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以及能源互联网的建设具有关键作用。在丰富的产品品类中,公司重点布局车载高压电源系统,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不断优化的车规体系建设以及经验丰富的研发管理团队。公司的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在转换效率、功率密度、可靠性水平和集成化水平等关键技术指标方面处于行业内先进水平。随着行业对汽车轻量化和空间布局等指标的要求提升,公司持续推动产品集成化,通过独立车载电源产品进行综合性集成等多合一产品,实现了客户降本、降重和降体积的要求。
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获得多家客户和政府部门认可。近年来,在技术创新方面,公司多次荣获客户颁发的“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技术贡献奖”等奖项,凸显了客户对公司研发实力的认可和信任。公司整体研发实力同样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评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公司为“浙江省新能源汽车电源重点企业研究院”,展示了公司在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领域的技术积累。此外公司作为共建单位与浙江大学杭州国际科创中心联合申报并成功获批“宽禁带功率半导体电源管理技术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在技术创新的关键领域进行更深入的探索研究。
(三)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0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流动资产合计254662.19183978.27129640.31122943.50
非流动资产合计92405.6044544.8834410.5230561.97
资产总计347067.79228523.15164050.82153505.47
流动负债合计202788.07114465.06103031.9898098.33
非流动负债合计30320.8714056.003285.559945.36
负债合计233108.94128521.06106317.53108043.69
所有者权益合计113958.85100002.0957733.2945461.79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255935.58193384.25183515.96165039.58
营业利润13304.848675.399327.138278.37
利润总额13069.048813.809367.208229.49
净利润13695.969460.529643.938677.2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95.969460.529643.938677.21
少数股东损益----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5.782593.8610463.8121680.4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561.47-14499.03-7625.14-11.3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881.6626671.53-3003.36-3935.55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349.59-355.85-167.59-143.45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9445.1714410.52-332.2717590.06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7422.5346867.7032457.1832789.45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2025年1-9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42.4025.274.03-60.44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535.641178.82316.44106.60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
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
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6.37445.181.47-99.91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229.6030.3284.22减值准备转回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223.38158.9840.07-10.10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15.418.01损益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461.032037.85407.7428.39
减:所得税影响额-34.444.5512.63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461.032003.41403.2015.75
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例3.37%21.18%4.18%0.18%
注: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5.0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64.70%52.77%60.28%68.36%
资产负债率(合并)67.17%56.24%64.81%70.38%
流动比率(倍)1.261.611.261.25
速动比率(倍)0.841.190.950.98
财务指标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8325.8014039.9514561.4712590.92
利息保障倍数(倍)27.46-71.09-56.7628.7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3.293.294.704.19
存货周转率(次)3.853.364.185.29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4、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表所示:
(1)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利润
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12.80%13.28%18.69%21.75%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12.37%10.46%17.91%21.71%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元/股)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
2025年2024202320222025年1-9202420232022
1-9月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
月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0.880.750.830.740.880.750.830.74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0.850.590.790.740.850.590.790.74净利润
注:上述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已考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相关年度的追溯调整。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方案能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2)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利润增长幅度将可能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4)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可能出现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公司基本面的情况,因此,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适用效益测算的项目为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该项目是公司基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行业产品快速迭代的行业特征、多元化和高标准的业务需求、高性能和集成化的技术发展趋势、公司战略发展需
求等因素,经过公司论证分析后做出的投资决策,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5.29%,税后投资回收期为8.00年。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总体与公司现有产品毛利率水平保持一致,预计计算期第 8年(T+8)单价稳定年产品毛利率为 19.53%,低于报告期内公司车载电源产品毛利率。2024年我国新能源车销量为1286.60万辆,剔除主要配套自有品牌使用的弗迪动力、特斯拉的车载电源市场份额,第三方供应商的市场份额对应的销量高于行业内主要车载电源企业合计的产能,且主要车载电源企业产能水平系考虑到未来市场需求增长而为未来进行了一定的产能储备,截至203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有望持续增长,预计相应的市场份额对应的销量仍然大于主要车载电源企业的预计产能,行业内的产能消化有保证。
若未来因为宏观政策变化导致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力度减少、新能源汽车行
业增速放缓导致市场空间不及预期、下游主机厂客户需求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导
致盈利空间承压等,将可能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对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产能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消化造成不利影响,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投资金额23424.79万元存在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不及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将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电源研发项目实施后将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折旧、摊销金额,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约为513.57万元至1918.02万元。假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维持不变,以2025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化测算,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占当年预计营业收入比例为0.11%-0.42%,占当年预计净利润比例为
2.15%-8.11%,整体影响有限。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产生经济效益尚需一定时间,如果未来出现新能源汽车行业增速放缓、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市场竞争激烈使产品盈利空间承压等不利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盈利水平低于预期,新增折旧摊销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产能消化的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包括“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
(三期)”,将在现有产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产能,该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
金23424.79万元扩充72万台车载高压电源产品产能,具体产能扩张情况如下:
单位:万台募投项目情况公司已投产公司设计产能项目名称扩产产品新增产能扩产比例总产能新能源汽车核
心零部件智能车载高压7233.33%216312化生产制造项电源
目(三期)
注1:公司已投产总产能、设计产能系截至2025年9月30日产能数据;
注2:本次募投新增产能已经包含在上表列示的设计产能中;
注3:扩产比例=新增产能/公司已投产总产能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能利用率为83.34%、78.05%、89.84%、90.72%,本次募投项目聚焦公司车载电源产品主业,新增产能和扩产比例综合考虑了公司自身需求以及下游市场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并达产后,公司将拥有车载高压电源设计产能312万台。
新增产能的消化可能受到以下因素影响:(1)若公司现有主要客户终端车型销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量下降,则可能导致该等客户对于发行人车载电源产品需求下降;(2)若未来公司研发转化不及预期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则可能使发行人新增客户车型产品开拓进展滞后;(3)报告期内同行业主要企业均执行了一定程度的扩产计划,车载电源行业内整体产能也有所增加,若未来产业政策发生调整,或是新能源汽车市场未来无法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则会导致行业供需关系发生不利变化。(4)根据 NE 时代发布的我国乘用车 OBC 装机量排行榜,2022 年、2023 年、2024年、2025年1-6月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8.50%、8.70%、5.60%、8.30%,2025年11月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3.40%,公司的市场份额存在一定的波动。
如果未来发行人客户终端车型销量、新客户车型产品开拓进展、行业整体供
需关系及发行人市场份额未来若发生不利变化,则有可能导致公司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相关募投项目投入总金额23424.79万元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收购第二生产基地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启动第二生产基地的回购流程,尚未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审批、评估程序,主要系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生产项目第二基地购置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到位,公司尚待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方能有足够资金启动相关回购流程。截至上市保荐书签署日,第二生产基地主体已建设完毕并投入生产使用;根据安吉管委会、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创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第二生产基地系安吉两山根据《入园协议》《补充协议》为公司专项代建;第二生产基地的交易方案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实施;其将积极协调并无条件配合公司完成第二生产基
地回购所涉及的相关程序。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启动第二生产基地的回购流程,尚未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审批、评估程序,最终完成收购的审批程序及完成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5)市场份额波动风险
公司所在的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参与者按照类型可划分为第三方供应商、整
车厂自有品牌厂商,公司作为第三方供应商中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厂商,仍然要面对来自其他第三方供应商以及整车厂自有品牌厂商的竞争。NE时代发布的 2022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年-2025年 1-6月我国乘用车 OBC装机量排行榜前五名份额情况如下:
2025年1-6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排车载电排车载电排车载电排车载电份额份额份额份额名源厂商名源厂商名源厂商名源厂商
1弗迪27.60%1弗迪31.40%1弗迪33.60%1弗迪28.70%
动力动力动力动力
2威迈斯17.20%2威迈斯19.00%2威迈斯18.80%2威迈斯20.40%
3欣锐9.80%3欣锐8.20%3富特8.70%3特斯拉8.60%
科技科技科技
4富特8.30%4英搏尔7.00%4特斯拉8.60%4英搏尔8.60%
科技
5英搏尔7.30%56.30%56.50%5富特特斯拉英搏尔8.50%
科技同期,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 8.50%、8.70%、5.60%、8.30%;根据 NE 时代发布的最新市场数据,2025年10月富特科技的市场份额为14.40%,排在第二名,仅次于弗迪动力。
目前车载高压电源行业规模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相关参与者均持续加码投入、扩充产能,产业链内产品和技术创新竞争加剧,因此发行人及行业内参与者各自的市场份额可能存在进一步波动的风险。
3、经营与业务风险
(1)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业务处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发展影响。宏观经济周期和国家政策影响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具有重要影响,我国目前通过推广应用、技术创新、扩大需求、支持出海等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过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已由补贴和税收退坡,转向为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产业扶优政策。如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或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出现市场需求下降、贸易摩擦加剧、政策支持力度减弱等情形,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大幅增长。基于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旺盛的市场需求,包括第三方供应商、整车厂自有品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牌厂商在内的行业企业可能进一步扩充产能,而工业等其他领域电源生产企业或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也可能逐步进入该领域,对于行业格局、市场份额和企业盈利空间产生一定影响。虽然本行业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相关企业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质量管理能力、客户资源以及人才储备方能立足,但是面对市场要求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加剧等状况,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拓展海外业务、满足客户产品性能和交付需求,未来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对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技术迭代风险近年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对于产品技术迭代的要求不断增加,随着行业发展车载电源系统的技术水平和工艺持续提升,产品向大功率、高电压、集成化、多功能方向发展,对于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竞争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随着行业技术的发展和革新,如果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行业技术发生迭代,而且公司的产品技术未能实现及时突破,匹配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海外市场风险近年来,国际局势及贸易环境复杂多变,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外市场收入欧洲客户占比较高,近年来欧盟持续通过出台“双反”政策、《净零工业法案》等一系列贸易保护政策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限制,意在保护其本土制造业,但截至目前主要海外客户所在地尚未针对车载电源产品有明确贸易限制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分别为97.68万元、223.04万元、13193.96万元和43769.83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6%、0.12%、6.84%和17.14%。在公司全球化业务布局下,海外市场的稳定性对于公司海外业务发展较为关键。如未来公司海外项目开发进展不及预期或者主要海外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政策等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全球化业务布局和境外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使得公司境外收入有所降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5)产品价格下降和毛利率波动风险
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竞争加剧,车企在整车销售定价上通常会采用一定的降价策略。汽车零部件价格与整车销售价格紧密相关,整车销售价格的下降会使车企向上游汽车零部件行业传导成本压力,导致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产品价格亦存在下降趋势。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产品新能源车载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
2275.14元、2083.19元、1944.43元和1893.11元,一定程度上受到行业降价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19.30%、23.40%、22.32%和19.51%,除产品价格变化外,产品结构、成本变化亦对毛利率波动存在一定影响。
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且公司不能及时改善生产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或转嫁成本压力,公司将存在产品价格下降和毛利率波动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在产品结构、单位成本等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公司主营业务产品销售价格下降1%、3%和5%,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相较2025年1-9月将下降0.81个百分点、2.49个百分点和4.24个百分点。
(6)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5.61%、96.14%、93.99%和81.79%,其中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9.46%、
56.15%、36.16%和21.76%,客户集中度较高。该情形主要系一是下游新能源整
车行业本身呈现出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前十大主机厂占据近80%的市场份额;
二是公司现阶段结合自身财务资金状况、研发资源和生产能力,执行重点开发服务优质客户的市场策略所致。未来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出现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计划出现波动或下降或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向该等客户销售金额下降,且公司又不能及时开拓其他客户,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中对广汽集团的销售占比较高,若公司出现产品竞争力下降或产能受限无法及时交付等情况,则存在对广汽集团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下降的风险。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会使公司拥有增量产能用以交付新拓展客户,但若主要客户采购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风险。
(7)应收账款收回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0292.98万元、37745.45万元、
79690.59万元和127708.93万元,其中:(1)对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分别为82.18%、87.30%、89.82%和76.63%,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较高;(2)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41%、
20.57%、41.21%和37.42%,有所上升,主要原因系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
1-9月部分新增客户实现批量销售,新增量产客户信用期较长。前五大客户中信
用期为30天的收入贡献占比由2023年第四季度的65.39%下降至2025年第三季
度的6.73%。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新增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106.21万元、-224.63万元、2753.74万元和3861.11万元。其中,(1)按组合计提的新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106.21万元、-224.63万元、2265.51万元和2325.49万元。未来若公司客户整体信用期进一步拉长、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的比例进一步提升,存在对公司资金周转效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亦存在按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增加的风险;(2)按单项计提的新
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488.22万元和1535.63万元,主要系个别客户信用恶化,公司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单项计提。由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如果部分客户受市场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恶化等因素导致信用情况恶化,则发行人存在不能及时收回该等客户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增加的风险;2024年、2025年1-9月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分别
同比增长35.50%、34.90%,若未来市场增速放缓、行业竞争加剧可能导致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整体流动性资金短缺,而造成发行人坏账损失增加的风险,相应减少公司利润总额。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8)存货规模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6752.47万元、32243.46万元、
47602.96万元和84483.7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7.43%、19.65%、
20.83%和24.34%。随着新增量产客户持续增加,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备货,存货规模持续增加。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提高存货管理水平,加快存货周转,可能因存货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产生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各期新增计提金额分别为2651.16万元、2591.74万元、2023.76万元和3902.68万元。公司原材料和合同履约成本的存货跌价计提金额占比较大,其中:(1)报告期各期原材料跌价新增计提金额分别为1222.89万元、1208.12万元、388.78万元和663.81万元,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1.01%、0.92%、0.27%、0.32%,主要系由于下游客户经营不善、车型停产减产或产品技术迭代等因素,公司部分原材料由此形成长库龄并出现流动性低、呆滞的情况,出于谨慎性进行跌价计提;如果未来发行人部分客户车型需求减少,则可能导致发行人新增原材料计提跌价准备金额较大的风险;(2)报告期各期合同履约成本跌价新增计提金额分别为947.45万
元、902.35万元、1474.54万元和1379.28万元,合同履约成本跌价计提金额较大主要为在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的开发过程中,相关项目工作量受客户技术要求、开发人员经验等因素影响,难以事先准确评估,导致项目支出超过合同价格。如果未来发行人的客户委托开发项目增加,公司未合理预估委托开发项目金额投入,则可能导致发行人新增合同履约成本计提跌价准备金额较大的风险。
(9)经营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为165039.58万元、183515.96万元、193384.25万元和255935.58万元,呈持续增长趋势。相应各期末的员工人数为1342人、1406人、1649人和2816人,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经营规模的扩大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公司不能及时适应业务发展对于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生产制造、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带来的更高要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将可能有所下降,存在经营管理风险。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10)研发人才流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研发人员人数分别为484人、613人、813人和982人,研发团队规模持续扩大。车载高压电源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涉及电力电子变换、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等多领域技术,对于研发人才能力要求较高。研发团队的稳定和壮大已成为公司保持技术优势、提升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高端研发人员已成为企业发展和竞争的关键因素,人才的市场竞争也不断加剧。若未来因人才市场竞争,导致公司出现大量研发人员流失的情况且不能得到有效补充,将影响公司的研发实力和技术优势,从而对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1)新产品研发失败风险
公司研发投入较大,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为11326.86万元、21120.42万元、
20008.29万元和19399.4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86%、11.51%、10.35%和7.58%。公司需要在持续推出新产品的同时预研下一代产品,以确保公司产品的领先性和业务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与下游客户保持密切沟通,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在研发过程中研发团队、管理水平、技术路线选择都会影响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的成败,如果公司在投入大量研发经费后,无法研发出具有商业价值、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或技术或是未来下游市场需求发生
重大变化或未能开发出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公司将存在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前期投入的研发费用可能无法全部收回。
二、本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822.22万元,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拟募集资金金额52822.22万元除以发行底价(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对应的股数、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155420399.00股的30%的孰低值。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181440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28222181.68元,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00号)的相关要求,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3951986股(含本数),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年4月8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37.86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4.71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8.09%,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8222181.68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943059.7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9279121.90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规范性文件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六)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七)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共向319家机构和个人送达认购邀请文件。
2026年3月31日联席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中共有319家认购对象,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20家(已剔除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重复机构),基金公司25家;证券公司21家;保险机构20家;其他机构200家;个人投资者33位。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至本次发行
申购报价前,共计新增8家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分别为唐小晖、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秀龙、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丁志刚、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寿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列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2、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4月
10日9:00-12:0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联
席主承销商共收到33家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所共同核查确认,当日12点前,除
6家基金公司和 QFII无需缴纳定金,其他 27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参
与认购的投资者申购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申购。
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申购价格(元申购金额(万是否缴纳发行对象类别是否有效号/股)元)保证金
1唐小晖自然人47.4510700.00是是
2中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47.324000.00是是
47.193625.00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44.6914242.00否是
43.6918208.00
46.808000.00
4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是是
44.4010000.00
善成投资管理(平潭综合实验区)
5有限责任公司-善成定增精选2其他45.882809.00是是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5.847480.00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44.7116727.00否是
43.0124867.00
44.992200.00
7徐秀龙自然人43.502500.00是是
42.502650.00
8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其他44.945000.00是是业(有限合伙)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4.932000.00
9-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他43.483000.00是是(有限合伙)42.514000.00
10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公司44.881600.00是是
44.754530.00
11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公司43.756763.00是是
42.719060.00
44.691600.00
12丁志刚自然人44.201600.00是是
44.001600.00
13常州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44.391600.00是是
14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44.243400.00否是
44.1011500.00
1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是
43.2011600.00
1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公司44.089220.00是是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17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43.802000.00是是
18刘晓松自然人43.583600.00是是
43.501600.00
19 UBS AG QFII 否 是
42.454800.00
43.394600.00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
42.197000.00是是
43.331600.00
2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41.333300.00否是
22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保险公司42.509000.00是是
统产品
2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42.293710.00否是
42.181600.00
24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是是
40.682000.00
25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其他42.181600.00是是
42.001600.00
26汤燕燕自然人是是
41.001600.00
27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971600.00
其他是是
共同成长基金37.863000.00
41.961700.00
28吴秀芳自然人是是
39.511900.00
29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41.901600.00是是
共同医药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0.772000.00
30陈学赓自然人是是
38.383500.00
寿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40.031600.00
31寿宁海韵7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其他39.012500.00是是
金37.873500.00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
32伙)-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其他38.001600.00是是
投资基金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
33伙)-睿亿投资定增精选十期私募其他38.001600.00是是
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遵循《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发行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4.71元/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181440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28222181.68元。
本次发行的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1家,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锁定期
序号投资者名称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
(月)
1唐小晖2393200106999972.006
2中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9465439999980.346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1078036249973.806
4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78930879999960.686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5善成投资管理(平潭综合实验区)有限责任公-62827128089996.416司善成定增精选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6943483582394.146
7徐秀龙49205921999957.8968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111831849999997.786伙)
9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44732719999990.17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5786115999965.316
11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1319645299993.166
合计11814408528222181.68—
三、保荐人相关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证券指定张现、杜惠东作为富特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张现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联合动力 IPO、万帮能源 IPO、长园集团可转债、海翔药业可转债、金冠
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我爱我家重大资产重组、大康农业海外并购等项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9年,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张现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杜惠东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均瑶健康 IPO、合兴股份 IPO、唯赛勃 IPO、富特科技 IPO、大明电子
IPO、吉祥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正泰电器重大资产重组、上海机场重大资产重
组、新疆有色公司债、正泰集团公司债等项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10年,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杜惠东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项目协办人:周冠骅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均瑶健康 IPO、唯赛勃 IPO、联合动力 IPO、吉祥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海机场重大资产重组、吉祥航空重大资产重组、鹏欣资源重大资产重组、正泰
电器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9年,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周冠骅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执业记录良好。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秦磊、王佳颖、忻健伟、李永月、华志敏、程鹏、仇伟峰、王晓雪。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营运管理部通过资管计划持有发行人
4674929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01%。
截至2025年9月30日,保荐机构权其他部门及子公司通过自营股东账户等持有发行人80605股,占比0.05%。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和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人同意推荐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2025年7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会审议程序
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25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募集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年度报
告等文件,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查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取得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针对发行人的证明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核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三期)、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生产项目第二基地购置项目、新一代车载
电源产品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
目(三期)、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生产项目第二基地购置项目、新一代车载电源
产品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支出,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均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
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情况特殊、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
(2)经检索《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3)经查询百度搜索等公开信息平台,对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新闻报道进行
全面搜索,并检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海关进出口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督及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等网站,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4)经查询百度搜索、信用中国等公开信息平台,并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相关处罚,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发行上市相关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为11814408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2024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且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已超过6个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8222181.68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943059.7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9279121.90元,将投资于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三期)、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生产项目第二基地购置项目、新一代车载电源产品研发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投资构成中,用于项目预备费、铺底流动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本次募集资金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五十八条的
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年4月8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37.86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发行人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
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4.71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8.09%,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
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规定公司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宁川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于2024年8月30日到位,且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已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注册管理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八、本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事项安排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
(一)持续督导事项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富特科技进行持续督导。
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1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
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源的制度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
2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部控、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
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制制度;
益的内控制度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
据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联股东和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联董事回避的规定;
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
联交易事项;
4、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4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5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
行承诺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事项安排
金用途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6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事项,并发表意见大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的相关信息。
销、核心竞争力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
人进行现场检查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1、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保荐管理办法》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3、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
股东会;
4、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
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协助保荐人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协助保荐人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2、及时向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的资料、文件和数据,以便双方能及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协助保荐人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等。
本保荐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四)其他安排各项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九、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管
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基本条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保荐人同意推荐富特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以下无正文)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周冠骅
保荐代表人:
张现杜惠东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郁伟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