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经审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因此,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16.4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68名激励对象办理 116.1104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共 4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本次归属条件,其中 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第一个归属
期内可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除上述激励对象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 68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