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
日且处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 60日期限内,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年 10 月 15日作为授予日,以 41.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中层管理人员)授予 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 20.8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核心业务人员)授予 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授予激励对象共 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50.00万股。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富特科技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1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属于核心业务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说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 10月 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