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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07证券简称:富特科技公告编号:2026-023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00号)同意注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81440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8222181.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8943059.78元(不含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9279121.9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6年4月16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16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新能源汽车核心零

13301041060008057998234247881.68

司科技支行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三期)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571908904210008155000000.00源生产项目第二基

司湖州分行地购置项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新一代车载电源产

335206010010003396336424300.00

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品研发项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41500084407003396550000.00补充流动资金

司湖州分行营业部

合计-522222181.68-

注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的差异系本次发行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注2:公司开立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为其上级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以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乙方下辖网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现、杜惠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按孰低原则)时,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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