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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实结: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08 查看全文

博实结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博实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梁严鑫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7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8日14:50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西三路1号博实结产业园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周小强因处理公司事务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雷金华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639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1423%。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2法律意见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

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26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3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86%;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5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1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540%;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1%。

表决结果: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1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540%;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75%;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4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85%。

表决结果: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1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540%;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75%;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85%。

表决结果:通过。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1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540%;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1%。

表决结果:通过。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059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6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370%;反对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8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孔维维梁严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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