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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13 证券简称:新铝时代 公告编号:2026-055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旺等 19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电子”)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 2026年 8月 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33号)(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8月6日披露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为宏联电子 100%股权。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旺等 19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宏联电子 100%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宏联电子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宏联电子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验资情况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1586号),截至 2026年 8月 28日,陈旺等 14名特定对象已将其分别持有的合计宏联电子的 82.11%股权变更至公司名下,并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新增股本人民币 23561616.00元,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67402863.00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于 2026年 9月 11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登公司已受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3561616股,均为限售流通股。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67402863股。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完成:

1、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期限内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并就新增股份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2、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全部现金交易对价;

3、公司尚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

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4、交易各方尚需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执行关于过渡期损益

归属的有关约定;5、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及其做出的相关承诺;

6、公司需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注册批复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验资,中登公司已受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本

次交易的全部现金对价,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

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之日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换的情况,何峰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陈旺、田必友、张全中、梁允志、刘颖不再担任标的公司董事;何妤担任标的公司监事,廖海华、胡祥明、张琬钰不再担任标的公司监事;李勇担任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蔡菲不再担任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时,任命田必友、张全中、梁允志、朱建方为标的公司副总经理。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7、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持有标的资产并完成验资,相关

手续合法、有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业务,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5、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情形外,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

相关协议约定正常履行各自义务,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内容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8、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特此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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