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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13证券简称:新铝时代公告编号:2025-076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

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何峰先生、何妤女

士、陈世远先生、周子彦先生、何骁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李献民先生、娄燕女士、韩剑学先生(会计专业人士)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三年,任职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以及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韩剑学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经公司股东会选举后,上述8名董事将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任期为自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与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直至第三届董事会产生之日起,方可自动卸任。

公司向第二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的规范运作与健康

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何峰,男,196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于1983年7月获得中南矿冶学院金属压力加工专业学士学位,于1995年1月获得法国尼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3年7月至2002年9月在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03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广西南南铝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5年9月任重庆南涪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重庆南涪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董事长及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峰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为33.69%。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两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14%,何峰、何妤为父女关系。除此之外,何峰与公司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从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何峰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何妤,女,198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于2011年7月获得中南大学材料学专业学士学位。2011年7月至2014年

10月任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任重庆南涪铝业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2015年12月至2020年6月任重庆南

涪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董事长助理;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妤通过重庆润峰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为2.45%。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两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14%,何峰、何妤为父女关系。除此之外,何妤与公司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从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何妤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陈世远,男,197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9月至2008年8月历任东莞忠兴塑胶五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助理、经理;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任东莞市金谷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厂长;2011年

6月至2015年12月任重庆南涪铝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重庆南涪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副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世远通过重庆润峰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为0.52%。陈世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从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世远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周子彦,男,198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

士研究生,于2011年6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学位,于

2015年5月获得克拉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任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任苹果电子

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任重庆南涪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为自由职业;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历任公司市场战略部总监、证券部主任。2022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子彦未持有公司股份。周子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从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周子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何骁阳,男,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于2014年9月获得重庆大学采矿工程专业学士学位,于2018年12月获得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商务硕士学位。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任重庆天弘矿业有限公司盐井一矿技术员;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客户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重庆睿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10月至今,任重庆高新创投红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经理。202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骁阳通过重庆国同红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象保合作区红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约为0.01%。何骁阳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从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何骁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李献民,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正高级工程师,于1983年8月获得中南矿业学院(现中南大学)金属塑性加工专业学士学位,于1999年5月获得东北大学塑性加工工程专业硕士学位。

1983年8月至2022年10月,历任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工艺工程师、研

究室主任、集团研究所副所长、研发中心主任、集团副总工程师,2022年10月至今,任陕西钛谷新材料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宝鸡钛谷钛锆镍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宝鸡钛谷钛镍棒丝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监事;2025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献民未持有公司股份。李献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从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献民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娄燕,女,197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于1992年7月获得中南大学压力加工专业学士学位,于2000年4月获得中南大学材料成型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于2006年12月获得广东工业大学机械工程专业博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5年6月任衡阳钢管厂助理工程师;1995年7月至1997年8月任衡阳工学院讲师;1997年9月至2000年4月脱产攻读硕士学位;2000年5月至2006年9月任南华大学副教授;2006年10月至今任深圳大学教授。2022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娄燕未持有公司股份。娄燕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从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娄燕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韩剑学,男,198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

士研究生,于2004年7月获得重庆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于2006年12月获得重庆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2007年1月至2013年4月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审计经理;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任嘉士伯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4年9月至

今任重庆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剑学未持有公司股份。韩剑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从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韩剑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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