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六年六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6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10
四、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11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22
六、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23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八、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24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25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25
十一、本次交易的审核关注要点核查.....................................25
十二、结论意见..............................................32
4-3-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铝时代”“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4-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上文件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因本次交易的报告期已更新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标的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50662号)。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上述有关事项和更新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更新,并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原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原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原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原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含义相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
4-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事项及境外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简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全称或释义
泰国瀚海 指 HANHAI (THAILAND) CO. LTD.,标的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三)》
书(三)》
报告期指2024年度、2025年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6月18日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指《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告》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50662 号)补充报告期指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出具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重组报告书(修指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订稿)》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购买资产协议之《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指补充协议》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指议之补充协议》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4-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新铝时代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更新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6、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更新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52.16元/股(上市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2025年权益分派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为33.4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须经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7、发行股份的数量”更新
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为787193852.00元。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向该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
付的转让对价/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应为整数,向下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无需支付。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23561616股,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股序号交易对方股份交易对价股份发行数量
1陈旺33004.019878482
2田必友18010.075390623
3李琴--
4杨魁坚2474.18740550
4-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交易对方股份交易对价股份发行数量
5张秀金--
6深圳嘉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87.301103651
7张全中4282.761281879
8深圳宏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15.0912017619丰顺讯达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47.29792363)
10朱建方3450.301032714
11孙慧东--
12惠州市国惠润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45.65223182
13廖海华--
14深圳天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41.38640939
15梁允志1820.17544798
16张迎1433.9542919717广东高岭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6.62235445)
18陈明静--
19广州万泽汇瑞盈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6166032
合计78719.3923561616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发生变化的,发行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9、股份锁定期安排”更新
深圳宏旺、田必友、张全中、朱建方、梁允志、深圳天琛在本次交易中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分批解锁,其中: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12个月,解锁各自所持股份的40%;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满24个月,各自所持股份全部解锁完毕。各阶段解锁条件如下:
4-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1、第一次申请解锁(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12个月,解锁各自所持股份的
40%)的解锁条件
自202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经该专项审核报告确认,标的公司在
202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高于该期间承诺净利润的,且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12个
月的情况下,则深圳宏旺、田必友、张全中、朱建方、梁允志、深圳天琛可申请解锁本次发行所获得股份的40%;如未达到该等条件,深圳宏旺、田必友、张全中、朱建方、梁允志、深圳天琛所持股份不得申请解锁。若第一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指本次发行股份上市12个月),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第二次申请解锁(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满24个月,各自所持股份全部解锁完毕)的解锁条件
自2026-202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有)完成后,且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24个月的情况下,深圳宏旺、田必友、张全中、朱建方、梁允志、深圳天琛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行所获得股份100%-进行业绩补
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二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10、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更新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6年度和2027年度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值,下同)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26500.00万元。其中2026年度和2027年度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2500.00万元和14000.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新铝时代的主体资格
4-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出具日,新铝时代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历史沿革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出具日,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1、广州万泽汇
(1)根据广州万泽汇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检索结果,广州万泽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广州万泽汇瑞盈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P85K8G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万泽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金环街1号越鸿都会广场811房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成立日期2017年6月14日合伙期限至2032年12月31日
(2)根据广州万泽汇合伙协议及确认,广州万泽汇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首次取得权益的时
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别号(万元)(%)间广东万泽汇资产管
1普通合伙人480.0060.002017年6月14日
理有限公司
2黄丽娟有限合伙人320.0040.002017年6月14日
合计800.00100.00-
(三)本次配套融资认购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产业
4-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新铝时代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已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交易对方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均具备作为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新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更新如下:
2026年3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加期评估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3-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已披露的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程序。
四、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为宏联电子100%的股权。
(一)基本情况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宏联电子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股权结构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宏联电子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历史沿革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宏联电子的历史沿革未发生变化。
(四)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宏联电子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更新情况如下:
1、苏州呈润
4-3-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呈润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结果,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呈润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789597336法定代表人朱建方注册资本3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福杭路88号1号、2号厂房(一照多址)
生产、销售:电脑转轴、垫片、滑轨、五金冲压件、机械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经营范围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8年8月6日营业期限2008年8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苏州市相城区数据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苏州呈润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宏联电子3000.00100.00
合计3000.00100.00
(五)境外子公司及办事处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出具日,宏联电子的境外子公司及办事处的更新情况如下:
1、新加坡宏联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新加坡律师就新加坡宏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宏联的基本信息如下:
4-3-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名称 DG HONGLIAN PTE.LTD.注册号 201839504K
2 VENTURE DRIVE #11-20 VISION EXCHANGE SINGAPORE
注册地址608526已发行股本100万新加坡元
股权结构宏联电子直接持股100%
董事 Yau Sai Leong、陈旺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1日主要业务提供与产品销售相关的客户支持服务
2、越南瀚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越南律师就越南瀚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南瀚海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HANHAI VIET NAM CO. LTD企业代码0700867849
Lot 12 D6 Street Chau Son Industrial Zone Chau Son Ward Ninh Binh
注册地址 Province Vietnam注册资本2079000万越南盾
股权结构新加坡宏联直接持股100%发证日期2025年9月11日
3、泰国瀚海
根据宏联电子提供的资料及泰国律师就泰国瀚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瀚海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Hanhai (Thailand) Co. Ltd注册编码0105568203597
No. 11/2 P23 Building 11th Floor Soi Sukhumvit 23 Sukhumvit Road
注册地址 Khlong Toei Nuea Subdistrict Watthana District Bangkok 10110
Thailand注册资本11380000泰铢
股权结构香港宏联持股60%、香港瀚海持股40%成立日期2025年10月15日
4-3-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除上述情形外,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宏联电子的境外子公司及办事处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主要资产
1、自有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自有不动产权更新情况如下:
是否序权利权利权利使用期权证编号坐落用途面积存在号人类型性质限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
2026建设苏()相城区面积设用地
用地出让
苏州苏州市不动望亭镇/24249.00平使用权1使用其工业
呈润产权第大沟路/方米/房屋建2054是年
70094178权房他号号筑面积8月19
屋所59833.15㎡日止有权
2、租赁房产
根据宏联电子提供的资料及境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报告期内,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新增或续期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租赁房产如下:
承租面积租赁用是否序号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产权证号人(㎡)途备案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一路刘
福建捷灵205闽(2017)福清1福清下村号福建26452025.11.1-2机械有限厂房
宏联捷灵机械有限027.03.17市不动产权第否公司
公司-2#0005394号厂房第
1层
深圳市龙华深圳市中区龙华街道
2宏联林实业发清湖社区清湖616.04办公2025.12.1-2深房地字第是
电子村宝能科技园9
展有限公027.11.305000601182号
栋 4层 C座 LM司单位
3 越南 河南永山越南河南省府 3344 厂房 CT7280222023.07.01- 非境
4-3-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承租面积租赁用是否序号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产权证号人(㎡)途备案
瀚海一成员有里市舟山坊舟2027.12.31内租
限公司 山工业区 D6街 赁
D12地块 7号厂房新北市土城区
苏州2023.4.1-20非境4099北板建字第黃裕源大安里忠承路75.48坪办公
呈润25.12.31(注内租1038020453号号楼1)赁新北市土城区非境
5苏州徐庆山大安里忠承路77.19坪办公2025.12.1-2099北板建字第内租
呈润111号8楼028.11.30018939号赁
Bela非境
6 香港 Offices 香港观塘伟业 65 平方 办公 2025.9.1-20180 /(注 2) 内租宏联 KLN 街 号 尺 26.8.31 赁
Limited
注1:2026年1月1日,苏州呈润与黃裕源签订租赁契约书,租赁期限变更为2026年
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注 2:香港宏联与 Bela Offices KLN Limited 签署《Bela Offices 晋逸商务中心办公室服务协议》,根据中伦香港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以上服务协议条款及项下的租赁交易不存在违反香港法律法规”。
3、在建工程
根据立信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宏联电子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44146993.37 元,主要为新建 3C 精密零部件华东制造总部项目。
4、境内商标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新增商标权如下:
4-3-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序权利人注册证号商标标识有效期至类别取得方式存在号质押
1宏联电子856540672035.12.13第35类原始取得无
5、境内专利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新增25项专利权,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附件一。
6、作品著作权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取得的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7、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8、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立信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宏联电子拥有账面价值为132493175.56元的机械设备;账面价值为21053181.56元的
生产用工器具;账面价值为1971189.32元的运输工具;账面价值为4226214.33元的办公设备。
(七)业务及资质
1、宏联电子的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宏联电子的主营业务情况,根据宏联电子确认,补充报告期内,宏联电子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宏联电子生产经营资质
4-3-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宏联电子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的生
产经营资质/许可情况,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出具日,宏联电子及其境内子公司生产经营资质/许可更新如下:
序公司名资质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号称或范围备案时间至广东省科学技
术厅、广东省
1 宏联电 高新企业 GR202244 / 2025.12.19 2028.12.财政厅、国家
子证书00567719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八)关联交易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宏联电子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2024年度柳州市锋砂机电物资有限
销售产品-4053.10公司
张秀金出售电脑-5018.95
2、关联担保情况
宏联电子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元截至报告期末是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否履行完毕
陈旺、张秀金、田必7000000.002023/3/242024/3/23是
友、杨魁坚
朱建方、蔡燕红30000000.002023/10/192024/10/18是
蔡燕红、陈旺、田必10000000.002023/3/32024/3/3是
友、张秀金、朱建方
朱建方10000000.002023/1/182024/1/18是
朱建方10000000.002024/1/262025/1/25是
张秀金、田必友、陈200000.002023/11/142024/5/13是
旺、杨魁坚
4-3-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报告期末是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否履行完毕
张秀金、田必友、陈10000000.002024/1/32025/1/2是
旺、杨魁坚
张秀金、田必友、陈9800000.002024/1/32025/1/2是
旺、杨魁坚
张秀金、田必友、陈10000000.002024/1/32025/1/2是
旺、杨魁坚
陈旺、田必友、杨魁1000000.002024/7/42025/7/3是坚
陈旺、田必友、杨魁9000000.002024/5/312025/5/30是坚
陈旺、田必友、杨魁10000000.002024/5/162025/5/15是坚
张秀金、田必友、陈10000000.002025/1/22025/12/10是
旺、杨魁坚
张秀金、田必友、陈10000000.002025/1/22025/12/10是
旺、杨魁坚
张秀金、田必友、陈10000000.002025/1/22025/12/10是
旺、杨魁坚
陈旺、田必友、朱建6000000.002025/7/212026/7/20否方
陈旺、田必友、朱建20000000.002025/7/282026/7/27否方
田必友、陈旺、杨魁10000000.002025/6/172026/6/16否坚
田必友、陈旺、杨魁4900000.002025/7/212026/7/20否坚
田必友、陈旺、杨魁10000000.002025/6/172026/6/16否坚
田必友、陈旺、杨魁1900000.002025/7/212026/7/20否坚
田必友、陈旺、杨魁2000000.002025/9/162026/9/15否坚
田必友、陈旺、杨魁1200000.002025/7/302026/7/29否坚
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间相互提供的担保:
单位: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苏州呈润宏联电子6000000.002025/7/212026/7/20否
苏州呈润宏联电子20000000.002025/7/282026/7/27否
苏州呈润宏联电子7000000.002025/12/152026/12/27否
4-3-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报告期末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苏州呈润宏联电子10000000.002025/6/172026/6/16否
苏州呈润宏联电子4900000.002025/7/212026/7/20否
苏州呈润宏联电子10000000.002025/6/172026/6/16否
苏州呈润宏联电子1900000.002025/7/212026/7/20否
苏州呈润宏联电子2000000.002025/9/162026/9/15否
苏州呈润宏联电子1200000.002025/7/302026/7/29否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30000000.002024/10/232025/10/23是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30000000.002024/11/202025/11/20是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10000000.002024/12/252025/12/25是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4339386.312025/1/172032/12/25否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956791.922025/2/182032/12/25否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6043703.892025/3/172032/12/25否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9681848.792025/4/232032/12/25否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8175370.582025/5/202032/12/25否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7899471.182025/6/272032/12/25否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3934883.202025/7/302032/12/25否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3472505.642025/8/272032/12/25否
宏联电子苏州呈润44503961.512025/1/202032/12/25否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1270095.1810777419.49
4、关联方应收应付
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12.312024.12.31
其他应付款陈旺222.52126327.86
4-3-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12.312024.12.31
其他应付款田必友-45731.94
(九)重大债权债务
1、销售合同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或销售框架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2、采购合同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或框架采购合同更新情
况如下:
序号销售方采购方合同名称采购内容
压铸件、模治
1苏州绿展精密部件有限公司苏州呈润采购合同
具等
3、借款合同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
4、担保合同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十)税务与财政补贴
1、税务
(1)主要税种、税率
4-3-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立信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所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
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增值税13%、9%、6%、3%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7%、5%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
3%/2%
育费附加税计缴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15%、16.5%、17%、20%
(2)税收优惠
根据立信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宏联电子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更新如下:
宏联电子于2025年12月19日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544007092),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宏联电子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府补助
根据立信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宏联电子在报告期内收到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政府补助431.79295.63
注:与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标的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十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3-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环境保护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公共信用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安全生产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公共信用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中国法律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公共信用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相关中国法律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二)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100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且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
2、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宏联电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重大行政处罚。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宏联电子将成为新铝时代的全资子公司,宏联电子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行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宏联电子债权债务的转移。
4-3-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六、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补充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锁定期承诺、业绩承诺等相关事项进行修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该等协议将自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陈旺及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深圳宏旺及其一致行动人田必友、张全中、朱建方、梁允志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比例预计将超过5%。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将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
2、本次交易完成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国萍、重庆润峰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相关承诺。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披露了相关承诺的内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相关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为避免本次
4-3-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峰、何妤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国萍、重庆润峰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相关承诺。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披露了相关承诺的内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相关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八、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出具日,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主要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1、2026年3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加期评估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已披露相关公告。
2、2026年6月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并已披露相关公告。
3、2026年6月1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已披露相关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上市公司
4-3-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已履行现阶段上述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的义务。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披露,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出具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
十一、本次交易的审核关注要点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关注要点》中涉及需律师核查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验,核查情况更新如下:
(一)《审核关注要点》第2项:本次重组是否需履行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
律师应当对本次交易已履行审批程序的完备性、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障碍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
本次交易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期间新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三、
4-3-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所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审核关注要点》第3项:是否准确、有针对性地披露涉及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的重大风险
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核查,督促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部分充分披露与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自身密切相关
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核查结果: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和“第十二节风险因素分析”章节中披露与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自身相关的重大风险,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三)《审核关注要点》第4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是否设置价格调整机制
律师应当对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合规性,比如触发条件、是否设置双向调整机制等,调价基准日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发行价格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价格调整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等,并对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核查结果: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52.1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4-3-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交易均价的80%。
在本次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经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34.11元/股。
经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33.41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未设置《重组办法》第二十九条或第四十六条(注: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五条”变更为“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价格调整机制。
(四)《审核关注要点》第10项:本次交易方案是否发生重大调整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交易方案调整是否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履行程序是否合规,方案调整导致股份发行数量增加的情形是否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2)本次交易发行对象是否与董事会首次决议
后公告的预案或者报告书中披露的发行对象保持一致,如否,是否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履行程序是否合规;(3)结合交易对方间接权益持有主体(如有)的运行时间、对外投资情况、该机构对本次重组交易的相关投资及相应收益占其资产
和收益的比重、本次重组过程中变更其上层权益主体或调整份额(如涉及)是否
符合商业惯例、新增的上层权益(如涉及)持有主体所对应的标的资产份额的锁定期等,审慎核查上层权益调整是否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
核查结果:
4-3-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草案)》
及交易协议等相关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1)《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露的交易方案与本次交易预案披露的相比,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重大调整;(2)本次交易发行对象与董事会首次决议后公告的预案中披露的
发行对象一致,未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调查表或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更新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附件二。
(五)《审核关注要点》第16项:交易对方是否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
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
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
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2)如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穿透到非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持有交易对方份额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3)交易对方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是否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如未完成,是
否已作出明确说明;(4)交易对方如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
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
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情况的,该主体/产品的存续期,存续期安排与其锁定期安排的匹配性及合理性;(5)交易对方穿透至各层股权/份额持有人的主体
身份是否适格,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核查结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更新情况如下:
深圳嘉瀚、深圳宏旺及深圳天琛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截至本《补充法律
4-3-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意见书(三)》出具日,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外,未投资其他企业,根据机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公开途径检索,标的公司其他合伙企业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更新如下:
1)丰顺讯达
除标的公司外,丰顺讯达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持股/出资比例主营业务
1江苏应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6988%功率半导体研发与销售
2苏州达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133333%储能、汽车零部件、模切
3深圳鑫宏力精密股份有限公司3.661%结构件、精密模具、注塑
4广州万泽汇联讯精选一号产业投40.57971%股权投资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广州万泽汇合润产业投资合伙企9.717417%股权投资业(有限合伙)
2)国惠润信
除标的公司外,国惠润信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持股/出资比例主营业务
1江苏圣泰能网科技有限公司2.35571%能源储输节能安全技术产品
2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3.17%建筑垃圾处置、环保工程业务
公司及再生产品业务
3)高岭壹号
除标的公司外,高岭壹号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持股/出资比例主营业务
1智能设备、机器人、五金制品、东莞市环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1665%
塑胶制品、电子制品
4)广州万泽汇
除标的公司外,广州万泽汇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持股/出资比例主营业务
1江苏应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2207%功率半导体研发与销售
4-3-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经核查,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相关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之“(二)交易对方”的更新。相关合伙企业存续期截止时间均在锁定期之后,其存续期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六)《审核关注要点》第23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经营资质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标的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境内子公司新增或变更的生产经营资质/许可
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四、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之
“(六)业务和资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业务资质,主要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重大不确定风险。
(七)《审核关注要点》第31项:本次重组是否设置业绩补偿或业绩奖励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业绩承诺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35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业绩补偿安排的触发条件、本次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格局、同行业主要
竞争对手、近期可比收购案例业绩承诺情况等,对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是否存在规避业绩补偿情形,相关业绩承诺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核查意见;业绩补偿义务人是否已出具承诺并保证业绩补偿的足额
按时履约,相关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的,是否就分期支付安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分期支付安排是否减轻交易对方补偿义务(如适用);
(2)结合业绩奖励总额上限、业绩奖励对象及确定方式等,核查本次交易相关
4-3-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奖励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核查结果:
(1)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业绩承诺
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35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1-2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业绩补偿安排的触发条件、本次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格局、同行业主
要竞争对手、近期可比收购案例业绩承诺情况等,对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是否存在规避业绩补偿情形,相关业绩承诺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核查意见;业绩补偿义务人是否已出具承诺并保证业绩补偿
的足额按时履约,相关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的,是否就分期支付安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分期支付安排是否减轻交易对方补偿义务(如适用)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设置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本次交易设置的业绩补偿安排详见《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交易的方案”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10、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及“13、超额业绩奖励”。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并购,不属于法定业绩承诺安排范畴。经核查,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对业绩补偿安排的触发条件、本次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以及业绩补
偿保障措施充分性等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规避业绩补偿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补偿义务人已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保证业绩补偿的足额按时履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4-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号》1-2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购买资产协议书》《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未设置分期支付的安排。
(2)结合业绩奖励总额上限、业绩奖励对象及确定方式等,核查本次交易
相关奖励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设置业绩奖励,具体详见《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交易的方案”之“(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13、超额业绩奖励”。经核查,本次交易的业绩奖励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1号》1-2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上述分析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2、本次交易各方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已披露的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
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程序。
4、本次交易完成后,宏联电子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
务仍由其自行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宏联电子债权债务的转移。
5、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该
等协议将自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6、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4-3-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7、上市公司已履行现阶段上述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的义务。上市公司尚
需根据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在相关各方的陈述、确认、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且得以切实履行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9、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
4-3-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冯泽伟
经办律师:
耿佳祎年月日
4-3-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附件一:补充报告期内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权序专利取得是否存类型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权人方式在质押宏联原始
1实用新型压合装置202422585145.42024.10.25否
电子取得宏联原始
2实用新型支架检测治具202422673487.12024.11.04否
电子取得宏联恒力弹簧测试装原始
3实用新型202422699321.72024.11.06否
电子置取得宏联一种安装架及显原始
4 实用新型 202422765609.X 2024.11.12 否
电子示装置取得宏联原始
5实用新型一种驱动装置202422770953.82024.11.13否
电子取得宏联电子设备及其屏原始
6实用新型202422970747.12024.12.03否
电子幕翻转装置取得宏联原始
7实用新型检测装置202423004376.82024.12.06否
电子取得宏联原始
8实用新型转轴结构202423074489.52024.12.13否
电子取得宏联原始
9实用新型显示器支架202423319562.02024.12.31否
电子取得宏联支臂的转动机构原始
10实用新型202520005475.32025.01.02否
电子及电子设备取得宏联支架的翻转机构原始
11实用新型202520005480.42025.01.02否
电子及电子设备取得宏联原始
12实用新型传动机构202520134155.82025.01.21否
电子取得宏联原始
13实用新型一种显示装置202520253446.92025.02.17否
电子取得宏联原始
14实用新型一种伸缩装置202520253383.72025.02.17否
电子取得宏联原始
15实用新型升降支架202520302942.92025.02.25否
电子取得一种适用于显示苏州原始
16发明器支架的升降结202210254860.22022.03.15否
呈润取得构及显示器支架
17苏州实用新型一种折弯装置202422534610.12024.10.21原始否
4-3-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专利取得是否存类型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权人方式在质押呈润取得苏州原始
18实用新型一种收废设备202422974552.42024.12.02否
呈润取得苏州显示设备及其旋原始
19实用新型202422996331.72024.12.05否
呈润转式显示器支架取得苏州一种升降支架及原始
20实用新型202423054233.82024.12.11否
呈润显示装置取得苏州一种支架及显示原始
21实用新型202423053384.12024.12.11否
呈润装置取得苏州显示设备安装支原始
22实用新型202520021031.92025.01.06否
呈润架取得苏州原始
23实用新型显示器升降支架202520068975.12025.01.13否
呈润取得苏州原始
24实用新型显示器安装支架202520284621.02025.02.21否
呈润取得苏州旋转底盘组件和原始
25实用新型202520284799.52025.02.21否
呈润安装支架取得
注:上述专利中,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自专利申请日起十年,发明专利有效期自专利申请日起二十年。
4-3-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附件二: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穿透至最终出资人及各层出资人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情况
(1)深圳嘉瀚与参与本次交易是否为最终持有取得直接被投资的其他交易主体
编号姓名最终持有人性质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来源人主体权益时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胡祥明是自然人55.562024-01-15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2胡晶是自然人33.332024-01-15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3罗慧琳是自然人11.112024-01-15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2)深圳宏旺与参与本次交易是否为最终持有取得直接被投资的其他交易主体
编号姓名最终持有人性质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来源人主体权益时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交易对方之
1一、标的公司实陈旺是自然人62.502023-12-26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
际控制人、总经理兼董事长是,交易对方之
2一、标的公司副田必友是自然人37.502023-12-26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
董事长、副总经理
4-3-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丰顺讯达与参与本次交易
/是否为最最终持有取得直接被投资的其他交易主体编号姓名名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终持有人人性质主体权益时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国有控股
1丰顺县国有资产是或管理主63.832021-08-13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投资有限公司体
1-1丰顺县财政局是政府机构100.002010-08-23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广州万泽汇瑞鑫
2股权投资合伙企否不适用29.082021-08-13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业(有限合伙)
2-1黄旭升是自然人73.172021-08-09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2-2吴鹏是自然人24.392021-08-09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2-3林海通是自然人2.442021-08-09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3广东讯源实业集否不适用6.992021-08-13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团有限公司
3-1王雅琪是自然人51.002019-07-12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3-2广东讯德实业有否不适用49.002019-07-12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限公司
3-2-1罗伟强是自然人59.002019-06-17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
3-2-2罗雄彬是自然人41.002019-06-17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否是,同时为交易对
4广东万泽汇资产否不适用0.112021-08-13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方广州万泽汇的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4-3-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易
/是否为最最终持有%取得直接被投资的其他交易主体编号姓名名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终持有人人性质主体权益时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同时为交易对
4-1广东万泽汇信息方广州万泽汇执否不适用100.002016-11-07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
咨询有限公司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是,交易对方广州
4-1-1王文豹是自然人80.002016-06-01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万泽汇的实际控
制人是,交易对方广州
4-1-2黄丽娟是自然人20.002016-06-01万泽汇的实际控货币自有或自筹资金
制人王文豹的配偶
(4)国惠润信与参与本次交是否为最终持最终持有人出资比例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编号名称出资方式资金来源
有人性质(%)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惠州市创新投资有限国有控股或是46.002022-11-07自有或自货币否
公司管理主体筹资金
1-1惠州市国有资本投资国有控股或90.002022-08-24自有或自是货币否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主体筹资金
1-1-1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是政府机构100.002021-08-25自有或自货币否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筹资金
1-2广东省财政厅是政府机构10.002022-03-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3-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是否为最终持最终持有人出资比例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编号名称
有人性质(%出资方式资金来源)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惠州市惠城区国有资
2国有控股或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是20.002022-11-07自有或自货币否
管理主体筹资金公司
2-1惠州市惠城区国有资自有或自是政府机构100.002019-11-27货币否
产监督管理局筹资金
3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国有控股或是19.002022-11-07自有或自货币否
限公司管理主体筹资金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自有或自是上市公司100.002009-07-31货币否
限公司筹资金天安数码城股权投资
4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否不适用15.002022-11-07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公司
4-1天安数码城(集团)有否不适用100.002013-09-06自有或自货币否
限公司筹资金
4-1-1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香港上市公自有或自是50.001990-04-07货币否
司司筹资金
4-1-2深业泰然(集团)股份国有控股或50.002002-04-28自有或自是货币否
有限公司管理主体筹资金
4-1-2-1香港上市公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是51.002002-02-06自有或自货币否
司筹资金
4-1-2-2自有或自信超投资有限公司否不适用23.002015-12-31货币否
筹资金
4-1-2-2-1叶黎成是自然人51.00-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2-2忠润有限公司否不适用25.00-货币自有或自否
4-3-4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是否为最终持最终持有人出资比例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
编号名称%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有人性质()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筹资金
4-1-2-2-2-1 B.H.I. (NOMINEES) 自有或自LIMITED 否 不适用 50.00 - 货币 否筹资金
4-1-2-2-2-1-1陈盛英是自然人20.00-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2-2-1-220.00-自有或自叶黎伟是自然人货币否
筹资金
4-1-2-2-2-1-3姚兰莉是自然人20.00-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2-2-1-4自有或自叶黎家是自然人20.00-货币否
筹资金
4-1-2-2-2-1-5叶球是自然人20.00-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2-2-250%-自有或自剑桥代理人有限公司否不适用货币否
筹资金
4-1-2-2-2-2-1自有或自陈盛英是自然人33.33-货币否
筹资金
4-1-2-2-2-2-2自有或自姚兰莉是自然人33.33-货币否
筹资金
B.H.I. (NOMINEES)4-1-2-2-2-2-3 LIMITED 33.33 - 自有或自(重复,同 否 不适用 货币 否
4-1-2-2-2-1筹资金)
4-1-2-2-3刘美玲是自然人24.00-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深圳市碧海红树投资否不适用7.982002-02-06货币自有或自否
4-3-4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是否为最终持最终持有人出资比例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
编号名称%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有人性质()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展有限公司筹资金
4-1-2-3-1自有或自刘振光是自然人6.86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2黄耀真是自然人5.61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3郭崇馨是自然人4.02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4王金月是自然人3.37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53.202002-02-22自有或自姜全是自然人货币否
筹资金
4-1-2-3-6苏江抚是自然人2.532001-04-09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7自有或自罗国纲是自然人2.52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8自有或自梅家新是自然人2.492001-04-09货币否
筹资金
4-1-2-3-9自有或自邹华是自然人2.44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10张西蓉是自然人2.43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11张丽华是自然人2.41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12戴萌芳是自然人2.39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3-4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是否为最终持最终持有人出资比例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
编号名称%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有人性质()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1-2-3-13林润香是自然人2.292001-04-09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14薛伟光是自然人2.28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15钟洪根是自然人2.21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16自有或自钟仲远是自然人2.12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17自有或自徐慧兰是自然人2.11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18自有或自朱滨是自然人2.10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19邬矿弟是自然人2.07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20许文是自然人2.06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21牛旭东是自然人2.05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22徐森是自然人2.05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23自有或自赵水升是自然人2.04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242.012002-02-22自有或自钟小静是自然人货币否
筹资金
4-1-2-3-25郝斌是自然人2.002002-02-22货币自有或自否
4-3-4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是否为最终持最终持有人出资比例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
编号名称%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有人性质()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筹资金
4-1-2-3-26吴思励是自然人1.93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27张杰是自然人1.92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28自有或自刘文杰是自然人1.92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29李建荣是自然人1.91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301.902002-02-22自有或自姚煜是自然人货币否
筹资金
4-1-2-3-31刘辉是自然人1.88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32张峰是自然人1.87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33自有或自李子岗是自然人1.86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34自有或自李琦是自然人1.85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35陈艳是自然人1.84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36王华是自然人1.83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37李小炼是自然人1.82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3-4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是否为最终持最终持有人出资比例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
编号名称%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有人性质()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1-2-3-38自有或自孙绍杰是自然人1.82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3-391.802002-02-22自有或自金少宜是自然人货币否
筹资金
4-1-2-3-40高新宇是自然人1.79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41杨奕是自然人1.77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42刘晓红是自然人1.732002-0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3-43自有或自谷磊是自然人0.922002-02-22货币否
筹资金
4-1-2-4深圳市红鹰园投资发7.482002-02-06自有或自否不适用货币否
展有限公司筹资金
4-1-2-4-1深业控股(深圳)有限国有控股或是87.212008-06-20自有或自货币否
公司管理主体筹资金4-1-2-4-1-1深圳控股有限公司(重香港上市公4-1-2-1是100.002002-08-21自有或自货币否复,同)司筹资金
4-1-2-4-2沈秋南是自然人2.852001-03-29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4-3黄秀芳是自然人2.822002-02-10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4-4自有或自钟建平是自然人2.792002-02-10货币否
筹资金
4-1-2-4-5卢光华是自然人2.782002-02-10货币自有或自否
4-3-4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是否为最终持最终持有人出资比例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
编号名称%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有人性质()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筹资金
4-1-2-4-6自有或自彭康文是自然人1.552008-06-20货币否
筹资金
4-1-2-5深圳市振禄源投资发国有控股或是5.892002-02-06自有或自货币否
展有限公司管理主体筹资金
深业控股(深圳)有限4-1-2-5-1国有控股或公司(重复,同是96.532008-12-22自有或自货币否
4-1-2-4-1管理主体筹资金)
4-1-2-5-2刘夫一是自然人3.472002-02-09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6深圳市路泰来实业发国有控股或2是2.762002-02-06
自有或自货币否
展有限公司(注)管理主体筹资金
深业控股(深圳)有限4-1-2-6-1国有控股或自有或自公司(重复,同是100.002001-04-03货币否
4-1-2-4-1管理主体筹资金)
4-1-2-7深圳市望达欣实业发国有控股或是1.892002-02-06自有或自货币否
展有限公司管理主体筹资金
深业控股(深圳)有限4-1-2-7-1国有控股或自有或自公司(重复,同是83.332008-06-20货币否
4-1-2-4-1管理主体筹资金)
4-1-2-7-2粟曙是自然人9.682002-02-05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4-1-2-7-3戴秀业是自然人6.992011-08-01自有或自货币否
筹资金
注1:以上信息基于公开渠道信息及标的公司提供信息,表中的“-”表示通过公开渠道或国惠润信均无法获知其相关信息。
4-3-4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注2:经公开渠道查询,深圳市路泰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2月8日注销。
(5)深圳天琛与参与本次交取得直接被投是否为最易的其他有关
编号姓名最终持有人性质出资比例(%)资主体权益时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终持有人主体是否存在间关联关系
1肖初兴是自然人25.002024-01-03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2朱黎明是自然人25.002024-01-03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3蔡菲是自然人21.882024-01-03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46.252024-05-30自有或自筹资段远福是自然人货币否
金
5魏兵是自然人6.252024-01-03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6李威是自然人6.252024-05-30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7蒋芳是自然人3.132024-05-30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8自有或自筹资欧阳松林是自然人3.132024-05-30货币否
金
9自有或自筹资郭宏伟是自然人3.132024-05-30货币否
金
4-3-4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高岭壹号与参与本次交
/是否为最最终持有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编号姓名名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终持有人人性质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国有控股
1东莞市大岭山镇工60.002023-04-04自有或自筹资是或管理主货币否
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金体国有控股
1-1东莞市大岭山实业自有或自筹资是或管理主100.002026-04-29货币否
发展有限公司金体
1-1-1东莞市大岭山镇人自有或自筹资是政府机构100.002021-12-31货币否
民政府金国有控股
2东莞市投控资本投自有或自筹资是或管理主20.002023-04-04货币否
资有限公司金体国有控股
2-1东莞市投资控股集是或管理主100.002019-11-21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团有限公司金体东莞市人民政府国
2-1-1有资产监督管理委是政府机构100.002015-09-25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员会广州德慧嘉成管理3自有或自筹资咨询合伙企业(有否不适用19.002023-04-04货币否金限合伙)
3-1广州铭泰企业管理否不适用98.03922021-05-11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有限公司金3-1-1广东敏捷地产(集否不适用100.002020-08-06货币自有或自筹资否
4-3-4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
/是否为最最终持有%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编号姓名名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终持有人人性质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团)有限公司金
3-1-1-1广州锦绣大地房地自有或自筹资否不适用79.312020-07-07货币否
产发展有限公司金
3-1-1-1-1自有或自筹资谭汇川是自然人90.002014-06-30货币否
金
3-1-1-1-2谭浩成是自然人10.002019-06-13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3-1-1-2广州博耀商务服务19.892022-07-01自有或自筹资否不适用货币否
有限公司金
3-1-1-2-1广州锦逸商务服务自有或自筹资否不适用100.002021-03-11货币否
有限公司金
3-1-1-2-1-1蓝逸有限公司否不适用100.002021-02-07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3-1-1-2-1-1-1自有或自筹资萬得集團有限公司否不适用100.00-货币否
金
3-1-1-2-1-1-1-1自有或自筹资盛富國際有限公司否不适用100.00-货币否
金
3-1-1-2-1-1-1-1自有或自筹资
-1蒋锦华是自然人51.00-货币否金
3-1-1-2-1-1-1-1自有或自筹资
-2梁锦华是自然人49.00-货币否金
3-1-1-3自有或自筹资哲康有限公司否不适用0.802021-01-26货币否
金
3-1-1-3-1 Ally Classic 自有或自筹资Holding Limited 否 不适用 100.00 - 货币 否金
4-3-4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
/是否为最最终持有%取得直接被投资主易的其他交易编号姓名名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终持有人人性质体权益时间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1-1-3-1-1100.00-自有或自筹资萬得集團有限公司否不适用货币否
金
3-1-1-3-1-1-1盛富國際有限公司否不适用100.00-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3-1-1-3-1-1-1-1自有或自筹资蒋锦华是自然人51.00-货币否
金
3-1-1-3-1-1-1-2梁锦华是自然人49.00-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3-2自有或自筹资欧国梁是自然人1.96082026-04-29货币否
金
4广东高瑞私募基金否不适用1.002023-04-04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管理有限公司金
4-1欧湛颖是自然人95.002021-03-15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4-2赵振雄是自然人5.002021-03-15自有或自筹资货币否
金
注:以上信息基于公开渠道信息及标的公司提供信息,表中的“-”表示通过公开渠道或高岭壹号均无法获知其相关信息。
(7)广州万泽汇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
/是否为最最终持有取得直接被投资主体编号姓名名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来源交易主体是否存在关联终持有人人性质权益时间关系
1广东万泽汇资产否企业法人60.002017-06-14自有或自筹是,同时为交易对方丰顺货币
管理有限公司资金讯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3-5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
/是否为最最终持有取得直接被投资主体编号姓名名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来源交易主体是否存在关联终持有人人性质权益时间关系是,同时为交易对方丰顺
1-1广东万泽汇信息否法人企业100.002016-11-07自有或自筹货币讯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咨询有限公司资金控股股东
1-1-180.002016-06-01自有或自筹是,交易对方丰顺讯达的王文豹是自然人货币
资金实际控制人
1-1-2自有或自筹是,交易对方丰顺讯达的黄丽娟是自然人20.002016-06-01货币
资金实际控制人王文豹的配偶
2黄丽娟是自然人40.002017-06-14自有或自筹是,交易对方丰顺讯达的货币
资金实际控制人王文豹的配偶
4-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