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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1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2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已经

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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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应当依法披露的信息,在巨潮资讯网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的信息。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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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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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要

求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或报备。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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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诉讼及仲裁等事项达到《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标准之一的,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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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按公司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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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督促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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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或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该部门或该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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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五十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的股东等人员应在知悉应披露的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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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收集信息,了解情况,认为确需尽

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

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或备案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有

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知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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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条信息知情人员在应披露的公司信息没有披露前,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六十一条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

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重要的大型会议上的报告、发言

和书面材料等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公开信息,应当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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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十九条由于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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