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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1)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2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

1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收

购和出售、重大对外投资、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及公司债、设立分子公司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2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审议有利害关系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如战略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的,战略委员会应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如战略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时,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

3半数的无利害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过半数无利害关系的委员通过。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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