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浙江华业: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工业集聚区沥港路1号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改)》(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8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4,以下简称“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11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

工业集聚区沥港路1号召开,公司董事长夏增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

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名,代表

股份6005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73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6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9名,代表股份5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35%。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600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44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5%;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00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44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5%;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600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2%;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2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4%;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李光 徐小晴

________________何嘉城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