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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新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号青岛中心厦 A座 45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博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蕊、张晓敏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9月 4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 8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

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 2026 年 8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6 年 9月 4日下午 14:30 在山东

省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区新海路与大九路路口北 200 米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成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6年 9月 4日 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4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名,均为截至

2026年 8月 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6010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19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63名,代表股份数 124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8 名,代表股份数 106135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915%。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3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24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议案》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选举李成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于国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王恩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选举汪冬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选举王卫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选举潘鹤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113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669%;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29%;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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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113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669%;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29%;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2%。

1.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113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669%;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29%;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2%。

1.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113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669%;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29%;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2%。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6113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669%;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29%;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2%。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113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669%;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29%;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2%。

3.《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113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669%;反对 2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29%;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2%。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选举李成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6013782 股,李成林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于国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6013782 股,于国清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王恩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6015280 股,王恩训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选举汪冬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6015283 股,汪冬梅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选举王卫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6015293 股,王卫国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选举潘鹤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6015782 股,潘鹤林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王 蕊

负责人:

贾小宁 张晓敏

2026年 9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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