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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1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成员的名额和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通过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途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3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提名委员书面同意,可缩短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间,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

4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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