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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9-1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18证券简称:长联科技公告编号:2025-042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小坑村香博路20号1号楼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开平先生。

1/8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6329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6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10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5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225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6466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209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5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225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2/8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2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0%;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弃权

2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4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1%;反对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弃权

4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3/8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4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6%;弃权

4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弃权

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4/8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

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3.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2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3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3%;反对2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3%;弃权

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3.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2%;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4%;弃权

5/8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3.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

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3.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5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4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5%;反对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1%;弃权

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3.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6/8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

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孙磊、袁靖婷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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