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2证券简称:英思特公告编号:2026-003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成
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保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表股份54788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5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1467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9人,代表股份332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9人,代表股份332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9人,代表股份332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4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760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6%;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9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476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9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1%;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752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1%;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85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31%;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74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8%;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3%;
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7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39%;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0%;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姚佳、乔诗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2日



